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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3 04:42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矩,典当是十分重要的担保方法,典当是指将典当物典当给债务人,债务人获得典当物权后,向债款出借金钱的行为,那么去动产典当挂号机关能够处理哪些事务?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去动产典当挂号机关能够处理什么事务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矩,不同的典当物处理典当挂号的机关是不同的,例如以车辆进行典当的,典当挂号的机关是车辆挂号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处理典当物挂号的部分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典当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分;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当的,为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规矩的部分;
(三)以林木典当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四)以航空器、船只、车辆典当的,为运输工具的挂号部分;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典当的,为产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分。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以其他产业典当的,能够自愿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当事人未处理典当物挂号的,不得对立第三人。当事人处理典当物挂号的,挂号部分为典当人所在地的公证部分。
二、房地产典当挂号的效能
典当合同仅具有债务行为的性质,典当挂号则是物权行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典当合同,仅能发生债务人对典当人的挂号请求权,而不能直接发生典当权,典当合同的建立与收效与典当权的建立与收效应严厉差异。典当合同收效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约束力,典当权的收效则意味着物权对世效能的发生;典当合同的收效并不当然意味着典当权的建立,挂号才可发生典当权的设定。因而,在典当挂号主义条件下,挂号应为典当权建立的条件,而不应为典当合同的收效条件,一般来说,典当合同应自签定之日起收效。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矩,该规矩以为,关于以法令规矩有必要进行挂号的产业签定的典当合同,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该规矩势必将典当挂号请求权的行使置于十分为难的地步,不能有用的维护债务人的利益,使两边建立典当合同的意思难于完成。因而,未来立法应将典当合同的建立与收效与典当权的建立与收效切割开来,并对挂号请求权明确规矩。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6条第2款规矩:“法令规矩挂号收效的典当合同签定后,典当人违反诚笃信用原则回绝处理典当挂号致使债务人遭到丢失的,典当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能够说该规矩在纠正担保法上述规矩方面做出了十分活跃的尽力。从法令条文上看司法解说的内容与法令规矩的内容不一致,它的基本要求是,典当合同签定尽管没有进行不动产挂号,但是有差错的典当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这种做法契合物权与债务相差异、物权变化与物权变化的法令根据相差异的法理,也契合正在进行的物权法和民法典立法计划中的做法。假如要求典当人承当职责,就首先要供认典当合同的约束力,这实际上便是供认了典当合同作为物权变化根据之一的作用。这一点是十分合理的。当然,该司法解说并没有处理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多的典当合同的建立收效与典当物的挂号之间的联系问题。对此,咱们的观念是,要辨明物权与请求权的差异,差异典当合同的建立收效与典当权的建立收效的不同。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去动产典当挂号机关能够处理什么事务”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矩,不同的典当物处理典当挂号的机关是不同的,例如以车辆进行典当的,典当挂号的机关是车辆挂号部分。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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