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3:05

不合法拘禁罪量刑规范:
第二百三十八条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则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则从重处分。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事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工作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及其他按照法令从事公事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关司法解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规范的规则(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侵略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不合法拘禁案(第238条)
不合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不合法拘禁,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不合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越24小时的;
2.3次以上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一次不合法拘禁3人以上的;
3.不合法拘禁别人,并施行绑缚、殴伤、凌辱等行为的;
4.不合法拘禁,致人伤残、逝世、精神失常的;
5.为讨取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具有上述景象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不合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讨取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的解说》(2000.7.13 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拘禁别人行为怎么科罪问题解说如下:
行为人为讨取高利贷、赌债等法令不予维护的债款,不合法扣押、拘禁别人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阐明]
一、确定不合法拘禁罪应留意下列几个问题:
(1)司法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拘留、收留或许拘捕了人犯,后经查明无罪,当即予以开释的,这种状况归于错拘错捕,不是不合法拘禁。可是,假如现已检察机关或许人民法院依法决议免除强制措施,有关执法人员仍拒不开释或许延迟开释的,则应视为不合法拘禁的行为。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