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爱人者与别人
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差异“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是被修改后的
婚姻法所明文制止的行为。这种同居联系,与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归于婚姻法强行制止的同居联系的性质不同,乃至能够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恳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所以,这种严峻的违背法令规定的现象,理应遭到法令的制裁。当事人恳求免除此类同居联系时,人民法院有必要受理,以表现婚姻法维护合法婚姻联系、倡议文明社会风气的基本思想。因而,依据《解说二》第1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恳求免除的同居联系归于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景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概予以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