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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哪些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1 03:17

A公司为商贸企业,从事设备出售事务,为一般纳税人。现A公司又对外供给修理服务,但其营业执照运营范围不包含修理。A公司供给修理服务能否向一般纳税人客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获得的该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发票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则,需求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挂号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依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则款式制造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运营范围和规划,承认领购发票的品种、数量以及领购方法,在5个作业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二十四条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发票处理规则运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扩展发票运用范围;
第三十五条规则,违背本办法的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五)扩展发票运用范围的;
依据上述规则,A公司从税务机关收取的发票,只能在其运营范围内按规则开具,不能超运营范围开具,超运营范围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能够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A公司超运营范围从事修理服务,归于“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暂时获得超出领购发票运用范围的事务收入”状况,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标准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的规则,A公司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代开普通发票。需求留意的事,有的当地国家税务局规则,一般纳税人不得代开普通发票,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代开处理办法》(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布告2014年第8号)第十七条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请求代开普通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办法(试行)>的告诉》(国税发〔2004〕153号)第五条规则,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处理税务挂号的小规划纳税人(包含个体运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销防伪税控企业资历确定的告诉》(国税函〔2004〕823号)规则:凡经确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均能够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体系,并且有必要经过防伪税控体系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则,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向讨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别离注明出售额和销项税额。
假如承受修理服务的企业要求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A公司供给的修理劳务又不归于免税项目,A公司应当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假如A公司自行向该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定归于扩展发票运用范围状况。
怎么处理该对立?依据《公司挂号处理条例》规则,A公司运营范围发作改动的,应当自改变抉择或许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一起依据《税收征收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则:纳税人税务挂号内容发作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或许其它机关处理改变挂号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挂号机关申报处理改变税务挂号。
因而,A公司运营范围发作变化,应先处理工商改变、税务挂号改变手续后,A公司方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假如A公司仅仅暂时发作修理事务,并不计划长时间从事该事务,为削减企业就事手续,有的税务机关掌握口径为:假如超运营范围事务的税务与运营范围内的税率共同的,如该事务为暂时性事务,企业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经常性事务,企业应当处理改变运营范围后才可开具。但也有税务机关要求企业不能超运营范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必要在处理运营范围改变后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如A公司未处理运营范围改变,因为出售设备税率与修理劳务税率共同,已向承受劳务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专用发票是否归于不契合规则的发票,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规则,纳税人经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以下景象的,不归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出售了货品,或许供给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的金钱,或许获得了讨取出售金钱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则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出售货品、所供给应税劳务或许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获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获得的契合上述景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作为增值税扣税凭据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则,因为该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A公司合法获得,且与自己名义开具,承受修理劳务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契合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4年第39号中的三条规则,承受劳务方可按规则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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