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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分析与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3 01:04

案情:
2005年元月,崔某以“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岛某橡胶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30万元的起重机购销合同。合同签定后,崔某为了多赚取赢利,并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在“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定制、出产。而是在收到对方货款后在“B 起重机有限公司”购买了与所签合同类型相同的起重机,并于他处购买了“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商标标牌换掉了“B起重机有限公司”商标标牌。2005年3 月,崔某将假充的“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起重机出售给“青岛某橡胶有限公司”,出售金额为30万元。
关于本案定性,首要有三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崔某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在出售进程顶用“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的商标标牌换掉了“B起重机有限公司”商标标牌,然后予于出售,且出售金额巨大,崔某行为已严峻损害了“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涉嫌构成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崔某违背国家产品质量办理法规,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且出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其行为涉嫌构成出售伪劣产品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崔某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A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答应,在同一种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情节严峻,其行为涉嫌构成假充注册商标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理由如下: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是指违背国家商标办理法规,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略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办理制度和别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本罪的违法对象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要正确区分这几种罪名,需从以下几点来剖析:
出售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罪与出售伪劣产品罪差异首要有三点:
1 、从客体上剖析,前罪损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顾客的合法利益,其间,侵略商标专用权是首要方面。而后者损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办理制度和顾客的合法权益,其间,侵略顾客的合法权益是首要方面。
2 、从客观要件说,前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明知是假充注册商标的产品,出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许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出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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