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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财产混同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22:14
一人有限公司因为股东只要一个人没有其他股东的束缚,往往在办理还有财政上比较紊乱,经常出现仅有股东将公司产业与个人产业混淆的状况。那么一人有限公司产业混淆是怎么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
一、什么是一人有职责限公司
一人有限职责公司是指只要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许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职责公司(公司法第57条)。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或独资公司或独股公司,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悉数出资的有限职责公司。
二、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特色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要一人。股东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这是一人公司与一般景象下的有限职责公司的不同之处,一般景象下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公司的此一特征也表现其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差异,后者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2.股东对公司债款承当有限职责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同于有限公司,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公司以其悉数产业独立承当职责,当公司产业不足以清偿其债款时,股东不承当连带职责。此系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本质差异。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因为只要一个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在一人公司系由股东独自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建立董事会、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规则,能够建立,也能够不建立,法令未规则其有必要建立。
三、一人有限公司产业混淆是怎么的
我国现行公司法令标准对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规制有别于一般有限职责公司,采取了更为严厉的准则装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六十二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规则:“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但关于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的确定,并不因此而有别于一般有限职责公司,仍需考虑股东是否存在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概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更多地是从技能层面和举证职责分配方面设定了一人有限职责公司股东某些特定的责任,而关于股东是否应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则仍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则为判别根据,即“公司股东乱用公司法人独立位置和股东有限职责,躲避债款,严峻危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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