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认定书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4:18依据《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则,路途交通事端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端现场勘验、查看、查询,并依据有关的查验、鉴定定论,对交通事端发作的时刻、地址、车辆、物品、路途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和生理精力情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详细差错等根本现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端职责的专业性定论。
交通事端职责的本质便是交通事端中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事端发作之间是否存在现实因果关系及因果关系巨细的一种表达形式,其自身并不是法律职责,而是追查法律职责的现实依据之一,仅仅侵权行为建立的一个条件。因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端认定书仅仅对交通事端根本现实、成因以及事端职责的一个陈说,而不是对当事人两边补偿职责的终究断定。笔者以为,尽管认定书仅仅证明当事人发作交通事端的现实自身,不是对交通事端案子的处理决议,但认定书内容中必定包括职责区分的内容,它必然会对交通事端的处理发生直接或直接的严重影响,然后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因而,路途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与认定书的本质内在是完全一致的。只不过在立法者看来,认定书的提法比职责认定书的提法更标准更科学一些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