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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3 14:38
发布部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       第三章  家庭维护       第四章  校园维护       第五章  社会维护       第六章  司法维护       第七章  奖赏与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维护法》和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维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武装力量、校园、企业工作单位、城乡底层群众性自治安排、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一起责任。 对未成年人应当进行抱负、品德、文明、纪律和法制教育。     第四条   未成年人应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活跃承受家庭、校园、社会和成年公民的有利教育,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未成年人的人身、产业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略。 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安排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止、阻止或许向有关部分提出检举、指控。 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指控,有关部分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第二章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      第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展开未成年人维护作业。      第七条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有关部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工会等单位的担任人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担任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青团委员会,担任日常作业。     第八条   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的责任: (一)宣扬、遵循有关维护未成年人的法令、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查看本办法的实施; (三)研讨、决议有关未成年人维护作业中的严重事项; (四)和谐、辅导有关部分一起做好未成年人维护和教育作业; (五)对侵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责成或许主张有关部分查办。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供给必要的作业条件,委员会所必需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条   各级未成年人维护委员会能够建立未成年人维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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