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更名了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11:21事例一
何某系A公司的出产工,该公司未为何某处理工伤保险。2015年3月1日16时30分左右,何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2015年7月2日,人社部分确定何某此次受伤为工伤。2015年12月5日,劳作能力判定安排判定何某为九级伤残,医疗期从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后两边因何某的工伤待遇问题发作争议,何某于2016年1月20日恳求劳作裁定,恳求A公司向其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作业补助金、医疗期薪酬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95000元。在案子审理期间,A公司辩称何某于2015年3月1日因工受伤,而公司现所有人是在2015年5月1日才从原法定代表人处接手的,故对之前发作的作业并无职责。
判决成果
裁定庭审理后,以为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出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工伤保险职责的承当,遂判决支撑何某的悉数裁定恳求。
事例二
李某于2013年6月1日入职B公司任司机,两边签定了合同期限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的劳作合同。2015年8月1日,B公司因运营需求发作了股权转让,原股东改变为新股东,本来挂号的称号也改变为新的称号。李某以为B公司改变了股东,本来劳作合同的作业单位称号也改变了,故B公司应对之前的作业年限先作出补偿。李某经与B公司洽谈未果,向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要求B公司向其付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的作业年限经济补偿金12000元。
判决成果
裁定庭审理后,以为B公司改变称号及出资人等事项,不影响两边劳作合同的持续实行,李某以B公司运营称号及股东发作改变为由要求付出经济补偿缺少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裁定恳求。
事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出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在事例一中,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股东发作改变,仅仅其内部的安排结构发作了改变,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外民事职责的承当。因而用人单位现在的法定代表人或许股东假如以争议的事情发作在其接手之前为由,建议不对劳作者承当用工职责,是不会得到支撑的。在事例二中,B公司的股东及运营称号尽管发作了改变,但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作者本来现已签定的劳作合同的持续实行,劳作者仅以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运营称号发作改变为由要求付出经济补偿金,也是不会得到支撑的。
启示
当今社会,用人单位的出产运营活动越来越多元化,因而在运营过程中发作股权改变导致其股东、法定代表人乃至单位称号随之呈现改变的状况层出不穷。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了用人单位改变称号、法定代表人、首要负责人或许出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作合同的实行,因而用人单位的出资人在收买过程中除应当对公司的产业、股权进行慎重的评价外,还需留意劳作用工危险方面的查询,不然,盲目的收买或许导致自己承当意想不到的职责。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呈现上述改变状况时,应及时向劳作者做好解说阐明作业,让劳作者理解该行为不会影响其权益,保证两边的劳作合同能顺畅地持续实行,让劳作者能安心肠为用人单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