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起诉离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9 07:06
婚姻的决裂导致的可能是一个家庭的破碎,许多人在婚前没有考虑好婚后的日子,在婚后发现问题后挑选了离婚,许多时分,在男方提出离婚时,女方假如不赞同,法院则不会答应离婚,那么,什么时分男方不能提出离婚呢?下面由听讼小编为我们收拾相关材料。
【案情】
2014年2月,张先生与温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挂号成婚。婚后两边在深圳共同日子,因性情、日子习惯等差异两边常常发作争持。2014年6月温女士脱离深圳,两边未在一同共同日子。2014年10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温女士离婚,在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后两边仍未共同日子。2015年7月,张先生再次申述要求离婚,却发现温女士已怀孕,张先生为此愈加羞愤不已,因两边并未共同日子,张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温女士也供认两边已有一年未共同日子,孩子不是张先生的。
【不合】
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该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能够立案受理。理由是尽管法令规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但法令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利,便是供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恳求的,能够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怀孕,且此现实为女方所不争论或经查现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案能够立案受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不能立案受理。由于法令明确规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这一规则的根本精力,便是维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儿维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能说有差错的妇女就不在内;这儿说的胎儿,也是全部胎儿,既包含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也包含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尽管有司法解说女方怀上第三者的孩子后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能够受理。但这个司法解说的精力是不是契合维护妇女和胎儿准则的要求,还值得深入研究。即使是妇女一方有差错,也要尽量地不损伤妇女和胎儿的利益,使其权利得到保证。法令维护妇女,维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令维护胎儿,除了维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将来的开展。由于一切的胎儿,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所以总的仍是要表现对妇女和胎儿维护准则的精力。故以为不该立案受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是法令及司法解说均有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但法令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利,便是供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恳求的,能够受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首要包含:(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形成的;(二)男方受优待,不胜忍耐等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怀孕,且此现实为女方所不争论或经查现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假如女方对通奸所形成的怀孕的现实不争论或许查明现实,便是确有必要,就能够受理。这种解说契合法令的这一规则。本案中,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形成的,女方自己也供认两边已有一年未共同日子,孩子不是张先生的,对通奸所形成的怀孕的现实不争论,契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之一。因而,法院能够立案受理。
二是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婚姻法》第34条规则的女方怀孕期间、临产一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中“怀孕、临产”的原意应理解为老公和妻子的两边行为而发作的怀孕、临产。女方与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严峻差错,也是对男方爱情的严峻损伤,在此情况下,再掠夺男方的离婚恳求权,既不人道,也简单导致对立的激化,并且与法令维护妇女的原意相违反,所以,应赋予男方的离婚恳求权。在严惩“包二奶”男人的一起,对妻子不轨形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当予以考虑,而不能一刀切,以为只需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就不得提出离婚,应根据案子的客观现实,正确运用法官的自在裁量权,如此才干维护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
2014年2月,张先生与温女士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挂号成婚。婚后两边在深圳共同日子,因性情、日子习惯等差异两边常常发作争持。2014年6月温女士脱离深圳,两边未在一同共同日子。2014年10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温女士离婚,在法院判定禁绝离婚后两边仍未共同日子。2015年7月,张先生再次申述要求离婚,却发现温女士已怀孕,张先生为此愈加羞愤不已,因两边并未共同日子,张先生明知孩子不是他的,温女士也供认两边已有一年未共同日子,孩子不是张先生的。
【不合】
法院是否应当立案受理该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念:
一种观念以为,能够立案受理。理由是尽管法令规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但法令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利,便是供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恳求的,能够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怀孕,且此现实为女方所不争论或经查现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该案能够立案受理。
另一种观念以为,不能立案受理。由于法令明确规则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这一规则的根本精力,便是维护妇女和胎儿的合法利益。这儿维护的妇女,并没有加限定词,不能说有差错的妇女就不在内;这儿说的胎儿,也是全部胎儿,既包含合法的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也包含非婚姻关系所孕育的胎儿。尽管有司法解说女方怀上第三者的孩子后男方提出离婚法院能够受理。但这个司法解说的精力是不是契合维护妇女和胎儿准则的要求,还值得深入研究。即使是妇女一方有差错,也要尽量地不损伤妇女和胎儿的利益,使其权利得到保证。法令维护妇女,维护的是妇女的权利;法令维护胎儿,除了维护将来他作为人的权利,更重要的,是维护国家将来的开展。由于一切的胎儿,将来都是国家的生产力。所以总的仍是要表现对妇女和胎儿维护准则的精力。故以为不该立案受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理由如下:
一是法令及司法解说均有明确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不在此限。”即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能申述离婚。但法令还赋予法院一个权利,便是供认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恳求的,能够受理。人民法院以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首要包含:(一)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形成的;(二)男方受优待,不胜忍耐等景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后与别人通奸怀孕,且此现实为女方所不争论或经查现实,男方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假如女方对通奸所形成的怀孕的现实不争论或许查明现实,便是确有必要,就能够受理。这种解说契合法令的这一规则。本案中,女方怀孕系婚后与别人通奸所形成的,女方自己也供认两边已有一年未共同日子,孩子不是张先生的,对通奸所形成的怀孕的现实不争论,契合法院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恳求的景象之一。因而,法院能够立案受理。
二是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婚姻法》第34条规则的女方怀孕期间、临产一年内男方不能提起离婚诉讼中“怀孕、临产”的原意应理解为老公和妻子的两边行为而发作的怀孕、临产。女方与第三人通奸致孕,存在严峻差错,也是对男方爱情的严峻损伤,在此情况下,再掠夺男方的离婚恳求权,既不人道,也简单导致对立的激化,并且与法令维护妇女的原意相违反,所以,应赋予男方的离婚恳求权。在严惩“包二奶”男人的一起,对妻子不轨形成男方权益受损的现象也应当予以考虑,而不能一刀切,以为只需女方在怀孕期间、临产后一年内或间断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就不得提出离婚,应根据案子的客观现实,正确运用法官的自在裁量权,如此才干维护无差错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