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适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3:31
原告享有申述权,申述时应该有清晰的被告。假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主体不适格,应该怎样适用法令呢?今日,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及原审被告某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以为,当事人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则,统辖权贰言是指是否归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统辖的案子。本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不归于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统辖权贰言的景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经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承认。
[法令解读]
当事人能否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依据《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则,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对案子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规模或许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提出的贰言。当事人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不契合上述规则,不归于统辖权贰言。当事人是否归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承认。针对原告告错目标的状况,自己以为法院不能直接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原告申述、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而诉权又有程序含义上的诉权和实体含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含义上诉权的承认,归于程序问题,使用裁决;对实体含义上诉权的承认,归于实体问题,使用断定。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契合申述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可见,就被告而言,只需清晰,该项条件就具有。本案原告彭某申述的两个被告均是清晰的,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不适格是目标不正确,而不是不清晰。所以,原告申述时其他条件契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以为其不契合申述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申述。经过检查,原告契合
民诉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的申述条件,且不归于民诉法榜首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景象,则可确定原告已具有行使程序含义申述权的条件,接下来就是经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含义上的诉权。实体含义上的诉权,一般应环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令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遭到不法损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假如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令关系,或其权益并未遭到损害,或民事法令关系并未发作争议,则可确定原告并无实体含义上的诉权。尽管具有行使程序含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定要承当败诉的职责,应以断定的方式对原告实体上的恳求作出断定,即断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某及原审被告某集团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统辖权贰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以为,当事人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则,统辖权贰言是指是否归于人民法院主管或统辖的案子。本案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不归于民事诉讼法规则的统辖权贰言的景象。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经人民法院的实体审理承认。
[法令解读]
当事人能否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依据《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则,统辖权贰言是指当事人对案子是否归于人民法院受理规模或许是否由受诉人民法院统辖提出的贰言。当事人有权提出统辖权贰言,但当事人以其不是适格被告为由提出统辖权贰言,不契合上述规则,不归于统辖权贰言。当事人是否归于适格被告,应当经人民法院实体审理承认。针对原告告错目标的状况,自己以为法院不能直接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原告申述、被告应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方式,而诉权又有程序含义上的诉权和实体含义上的诉权之分。对程序含义上诉权的承认,归于程序问题,使用裁决;对实体含义上诉权的承认,归于实体问题,使用断定。被告不适格并不是不契合申述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一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则申述有必要契合的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有清晰的被告;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理由;归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可见,就被告而言,只需清晰,该项条件就具有。本案原告彭某申述的两个被告均是清晰的,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告不适格是目标不正确,而不是不清晰。所以,原告申述时其他条件契合而被告不适格,不能以为其不契合申述条件,不能以此为由裁决驳回原告申述。经过检查,原告契合
民诉法榜首百一十九条规则的申述条件,且不归于民诉法榜首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景象,则可确定原告已具有行使程序含义申述权的条件,接下来就是经过审理,查明其是否具有实体含义上的诉权。实体含义上的诉权,一般应环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令关系,当事人的权益是否遭到不法损害,是否存在争议,义务人是否已履行义务等方面进行调查。假如查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民事法令关系,或其权益并未遭到损害,或民事法令关系并未发作争议,则可确定原告并无实体含义上的诉权。尽管具有行使程序含义上诉权的条件,但其在实体上必定要承当败诉的职责,应以断定的方式对原告实体上的恳求作出断定,即断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