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职责的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31 21:11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纳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纳原挂号造册的财物明细表、有形财物清册,接纳一切产业、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材料。破产宣告前建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送;(二)整理破产企业产业,编制产业明细表和财物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安排破产产业的评价、拍卖、变现; (三)收回破产企业的产业,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产业持有人依法行使产业权利; (四)处理、处置破产产业,决议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承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 (五)进行破产产业的托付评价、拍卖及其他变现作业; (六)依法提出并履行破产产业处理和分配计划; (七)提交清算陈述; (八)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和裁定活动; (九)处理企业刊出挂号等破产完结事宜; (十)完结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担任而且陈述作业,承受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辅导清算组的作业,清晰清算组的职权与职责,协助清算组拟定作业计划,听取清算组汇报作业。清算组有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许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权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债权人的请求或许依职权替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