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信托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1:30
【信任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公益事业办理组织违背本法规则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许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述。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益信任当事人对公益事业办理组织的违法行为有权申述的规则。
本法规则的公益事业办理组织是对公益信任施行办理和监督的组织。本法赋予公益事业办理组织的职权是:公益信任的建立和确认其受托人,由公益事业办理组织同意;公益信任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办理组织同意,不得辞任;公益事业办理组织应当查看受托人处理公益信任业务的情况及产业情况,并对受托人制造的信任业务处理情况及产业情况陈述进行核准;公益事业办理组织有权依法改变公益信任的受托人和改变信任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任停止后,公益事业办理组织核准受托人制造的处理信任业务的清算陈述;公益信任停止后,公益事业办理组织依法同意适用公益信任的“相似准则”等。所以说,从公益信任的建立,公益信任的改变,到公益信任的停止及停止后的清算陈述,都需求公益事业办理组织的同意、核准。为了维护公益信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公益事业办理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本条赋予公益信任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许受益人,即公益信任当事人对公益事业办理组织的违法行为予以申述的权力。
依据本法规则,公益事业办理组织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公益事业办理组织对契合公益信任条件的信任不予同意;公益事业办理组织随意改变公益信任的受托人;公益事业办理组织随意改变公益信任文件中的有关条款。公益信任停止后,在有信任产业权力归属人的情况下,公益事业办理组织要求该公益信任适用“相似准则”等等。这些行为损害了公益信任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公益事业办理组织是不同职业的行政部门,因而,公益信任的委托人、受托人或许受益人向人民法院申述时,以公益事业办理组织为被告的诉讼,归于行政诉讼。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