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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6:54
二、环境与资源维护法制现状(一)环境与资源维护法令系统相关规则环境与资源维护法令系统是指由国家拟定的开发使用自然资源、维护改进环境的各种法令规范所组成的彼此联络、相互弥补、内部和谐一致的一致全体 。我国的环境与资源维护法系统首要包含下列几个组成部分:1,宪法关于维护环境资源的规则。宪法第26条规则:国家维护和改进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第9条规则:矿产、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归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令规则归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在外。国家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维护宝贵的动物和植物。制止任何安排或个人用任何手法侵吞或许损坏自然资源”。2,环境与资源维护根本法。1989年12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规则环境法的意图和使命是维护和改进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与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开展。3,环境资源单行法规。现在,我国现已公布单行法令法规首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环境规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维护区法令》、《城市规划法》等。4, 其他部分法中关于维护环境资源的法令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联系的规则;第123条关于高度风险作业侵权的规则;第124条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关于损坏环境资源维护罪”的规则;此外,我国订立或参加的有关维护环境资源的世界公约、世界公约也是我国环境法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法》第46条明确规则,我国订立或参加的与环境维护有关的世界公约,同我国法令有不同规则的,除我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外,适用世界公约的规则。(二)我国环境功能办理组织缺位环境办理是在环境维护的实践中发生,开展起来的。自20世纪70年代开端,跟着环境问题的严峻化,对环境办理提出新的应战,国家树立和强化了环境办理专门组织—1998年国家环保局升格为部级的国家环境维护总局,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维护部”。环境办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环境办理,首要是指采纳各种办法操控污染的行为,例如经过拟定法令、法规和规范,实施各种有利于环境维护的方针、方针,操控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所谓广义的环境办理,是指运用经济、法令、技能、行政、教育等手法,约束人类损害环境质量的活动,经过全面规划使经济开展与环境相和谐,到达既要开展经济满意人类的根本需求,又不超出环境的容许极限。广义的环境办理的中心便是实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开展 。因而,广义的环境办理是政府在实施经济、社会开展战略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的一项根本功能。按环境办理的规模可区分:(1)资源部分办理,各部委在功能规模内的规划和办理。如疆土资源部对土地的规划和用处的监督,水利部对水资源的办理,林业部对森林资源办理等。(2)区域环境办理,它首要是指和谐区域经济开展方针与环境方针,进行环境影响猜测,拟定区域环境规划等,包含整个疆土的环境办理、经济协作区和省、自治区的环境办理,城市环境办理,以及水域环境办理等。例如,海河办理委员会、准河水利委员会、长江流域委员会。(3)建立部一级专门功能组织,将国家涣散的环保职权会集起来。新建立的环境部”是我国中心环境办理部分;省、市级政府树立了当地环境维护专门组织,工业较会集的县一般也设立了专门组织或由有关部分兼任。在较大的工矿企业里,设有环保科、室或专职人员。就现在状况来看,我国环境办理部分虽有设置,但详细办理不到位。如:(1)部分分工缺少协作。我国对电子废物”的办理实施的是分级办理与分部分办理相结合,触及的部分有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等多个部分。主管部分是不明确的,多个部分皆有职责,而实践结果可能是都可以管都不去管。办理体制的不顺利致使我国对电子废物”的进口、收回使用处于无人办理的真空地带,洋废物损害不容小视。此外,主管部分人物错位,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致使监管不力不公,乃至以行政手法干涉环境法律。(2)经济手法调节作用没有引起主管部分的满足注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产者延伸职责(EPR) ”准则是关于职责分配的首要准则。各国立法将传统的出产者职责扩展到产品的悉数生命周期,包含到达使用寿命后的处理。这种准则可有力地促进出产者在规划产品时考虑其环保功能和可循环使用性或可再商品性。日本2000年公布的《家用电器再生使用法》规则制造商和进口商担任自己出产和进口产品的收回、处理;荷兰把ROHS及WEEE指令转化为《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规则》 。而我国《循环经济法》上一年才经过审议。(3)主管部分监管缺位对环境违法问题不作为,仅仅靠当事者的办理和监督是不行的,有必要要有第三者的再监督参加,结合国家审计署的功能,实施环境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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