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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2:58
第五十七条 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产业进行证券出资,应当选用财物组合的方法。
财物组合的详细方法和出资份额,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的规则在基金合同中约好。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财物组合和出资份额约束的规则。
一、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产业进行证券出资,应当选用财物组合方法
运用基金产业进行证券出资选用财物组合方法,是证券出资基金的重要特征之一。所谓财物组合方法,指的是依据证券出资基金的出资意图和出资方向,而将基金产业出资于依照必定准则挑选并依照必定份额进行组合的多种证券。运用基金产业,进行组合出资的意图是下降出资危险,坚持基金财物的流动性和出资收益的安稳性。基金财物组合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可出资的首要证券种类之间的组合。一只基金一般组合不同证券种类,但是以某一证券种类的财物组合为主,比方股票型基金以股票组合为主,债券型基金以债券组合为主。
二是同一种证券的种类组合。以出资某一种证券为主的基金,依据其出资方向和意图的不同,其财物组合的详细种类各不相同,比方同样是股票型基金,活跃生长型基金,寻求高危险、高回报,以买入卖出股票的差价为收益的首要来历,财物组合首要是具有高速生长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的股票;平稳生长型基金寻求安稳的长时间的出资收益,以大型绩优公司的股票组合为主;股票指数基金以证券市场代表性指数的成份股股票为主进行出资组合。此外,某些基金还对出资证券所代表的职业还有要求,在进行财物组合式应当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好,对代表不同职业的证券进行财物组合。
二、基金产业出资的份额约束
运用基金产业进行证券出资,除应当以财物组合方法进行外,还需要恪守对出资于某一证券的份额约束,以涣散出资危险,保证基金产业的安全和流动性,并防止因基金产业出资过火集中于某一证券而影响该证券交易价格的公平性。一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在其法令中对基金产业出资所应恪守的份额约束作详细规则。比方:日本规则,基金产业购买某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越其发行总额的10%。韩国规则,基金办理公司不得将超越基金产业总价值的10%的基金产业出资于同一有价证券,购买某一发行人发行的有价证券不得超越其发行总额的20%。我国香港规则,基金产业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越基金财物净值的10%;持有任何一个发行人发行的每一类其他证券不得超越该类其他证券的发行总额的10%;持有其他基金单位或股份,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10%;持有的非上市证券,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15%;持有同一种公共证券(首要是指经合安排成员国政府发行的政府债券)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30%;出资于买入期权,以行使价(期权合约规则的期权到期时的履行价格)核算,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25%;出资于期货合约的出资总值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20%。我国台湾规则,基金产业出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得超越该基金净财物价值的10%;出资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越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本法未对基金产业出资的详细份额约束作出规则,运用基金产业进行证券出资时,应当恪守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的有关规则。依据《证券出资基金办理暂行办法》的规则,基金产业出资应当契合下列规则:一只基金出资于股票、债券的份额,不得低于该基金财物总值的8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越该基金财物净值的10%;同一基金办理人办理的悉数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越该证券的10%;一只基金出资于国家债券的份额,不得低于该基金财物净值的20%;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规则的其他份额约束。
三、基金财物组合详细方法和出资份额约束的约好
为了标准基金办理人运用基金产业的出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与公平,基金合同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的规则,对基金财物组合的详细方法和出资份额进行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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