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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遗属待遇非遗产 擅自处分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9 03:56
闫某生前立下遗言,对自己逝世后的遗属待遇作了处置,单位即以此为由回绝将遗属待遇支交给闫某的儿子刘某。近来,法院确定闫某对遗属待遇的处置无效,依法支撑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之父闫某生前系山东省某电器公司员工,2001年6月2日办理了退休手续,2005年11月15日因病逝世。闫某逝世后,电器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济南市社会劳作保险工作办公室代领了闫某的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11280元。尔后,虽经刘某屡次催要,电器公司一直延迟付出。2012年9月初,刘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作争议裁定委请求裁定,要求电器公司付出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裁定委以刘某的请求已超越裁定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刘某不服,起诉至历城区法院。
闫某与原配妻子刘某于1994年7月26日离婚,二人生育子女闫XX、闫XXX、刘某。闫某的爸爸妈妈别离于1990年6月10日、1999年3月22日逝世。
审理过程中,闫XX及闫XXX提交书面请求,表明自愿抛弃闫某的遗属待遇收取权力。电器公司辩称,闫某生前留了一份遗言给单位,对其内退薪酬、医疗费、丧葬费等进行了清晰的处置,其间,有丧葬费不交给自己的子女的内容,故公司不能私行付出。电器公司还提交了遗言复印件一份。但刘某以为闫某遗言处置的丧葬费不属于遗产的内容,电器公司以此为由延迟向其付出相关费用无法律依据,他的主张也未超越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以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劳作者逝世后,其遗属依法享用遗属补贴。闫某生前系电器公司退休员工,刘某作为其遗属,有权要求父亲生前单位付出相关的遗属待遇。电器公司辩称的闫某有遗言,处置因触及其他人的权力,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信。依据法律规定,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是国家对公民逝世后家族的补偿,不属于遗产,闫某作为被继承人无权处置。
据此,法院判定:电器公司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刘某丧葬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1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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