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加处罚款与行政处罚能否一并强制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4 16:34
假如行政相对人不实行行政机关的决议的,是或许被强制实行的。行政机关能够自己强制实行,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有的强制实行或许有多种,需求行政机关来予以处理。那么,加处分款与行政处分能否一起强制实行?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加处分款与行政处分能一起强制实行
行政机关在行政决议中一起清晰了作出加处分款的条件及其核算规范的,就加处分款部分而言,实践上是作出了一个附条件收效的详细行政行为。若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罚款,即视为条件成果,加处分款的内容即主动收效,此刻当事人就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对其作出了一个加处分款的决议,罚款数额也可根据处分决议中确认的规范自己核算,无需行政机关另行奉告。因而,当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加处分款的,行政机关就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实行。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实行加处分款的请求应当留意以下几点:
榜首,应当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加处分款的决议有必要依法作出并送达给当事人。加处分款是行政机关对不实行处分决议的当事人选用的一种强制实行办法,一起又是一个树立在前处分决议之上的一个新的详细行政行为。故加处分款决议内容应当清晰详细,而且依法实行了奉告责任,此刻这个新的行政行为才干收效。加处分款的作出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处分决议中直接奉告当事人,如“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每日加处3%的罚款”;二是在行政决议指定的实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实行责任,行政机关独自作出一个加处分款的行政处分决议。假如行政机关即未在处分决议中清晰加处分款和核算规范,又未独自作出加处分款的决议的,仅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则请求法院强制实行,人民法院应当视为未作出加处分款的决议,对加处分款部分不予实行。
第二,应当确保当事人(行政决议的相对人)请求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在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不得对加处分款进行司法强制实行。加处分款已然作为一个详细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力产生了实践影响,因而,当事人对加处分款决议不服的,有权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的期限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依法核算。但值得留意的是,假如行政机关在处分决议中一起清晰加处分款及规范的,应当自加处分款内容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无妨向咱们听讼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