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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卖出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要理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7:24
被稳妥人将稳妥车辆转卖别人,稳妥车辆发作事端后,法院判定车辆受让人承当补偿职责,原被稳妥人要求稳妥公司补偿三者险,稳妥公司拒赔。日前,北京市顺义法院审结了这样一同稳妥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2003年9月,王某向某稳妥公司支公司投保第三种职责险,稳妥公司支公司向王某出具了机动车辆稳妥单和稳妥条款。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王某;稳妥金额为5万元;稳妥期间自2003年9月28日至2004年9月27日。稳妥公司支公司提交的稳妥条款第四条约好: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
2004年6月1日,张某驾驭稳妥车辆与步行横穿路途的李某相撞,李某当场逝世。经交通支队对交通事端供认,供认李某、张某承当事端的平等职责。同年11月,向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定书,供认:稳妥车辆系孙某向王某购买,但未处理过户手续,张某是孙某雇佣的司机。事端发作时张某系履行雇佣的劳务,供认张某、王某不承当补偿职责,判定孙某补偿李某爸爸妈妈共8.1万元。2005年,李某爸爸妈妈将某稳妥公司支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稳妥公司支公司补偿其经济丢失5万元。顺义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书,以李某爸爸妈妈不属于稳妥合同联系权力主体为由驳回了其申述。李某爸爸妈妈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其上诉,保持原裁决。2006年,李某爸爸妈妈针对向阳法院民事判定书恳求再审,要求改判王某承当补偿职责。同年7月,李某爸爸妈妈与王某、孙某达到调停协议,由王某给付李某爸爸妈妈补偿款8.1万元及垫支的诉讼费2900元,向阳法院民事判定书判定孙某补偿的内容不履行。李某爸爸妈妈撤回再审恳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以为:王某与某稳妥公司支公司签定的稳妥合同系两边当事人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属合法有用,法院予以供认。在本案审理中,某稳妥公司支公司提交了稳妥条款。对该稳妥条款,王某无法供认是否为涉案稳妥合同中的稳妥条款,且其表明不能提交稳妥条款。故法院供认某稳妥公司支公司提交的稳妥条款为涉案稳妥合同中的稳妥条款。依据法院收效判定供认,王某已将稳妥车辆卖给孙某,王某对稳妥车辆已不再具有稳妥利益。依据两边约好,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因王某对稳妥车辆已不再具有稳妥利益,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第三人的丢失,现已法院收效判定供认由孙某承当。王某并未承当经济补偿职责,故依据上述约好,某稳妥公司支公司不该担任补偿。王某要求某稳妥公司支公司付出其第三者职责险稳妥金的恳求,没有现实及法令依据,法院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则,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恳求。
法令剖析:
我国《稳妥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则:投保人对稳妥标的应当具有稳妥利益。第二十五条规则:稳妥人收到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补偿或许付出稳妥金的恳求后,对不属于稳妥职责的,应当向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宣布回绝补偿或许回绝给付稳妥金通知书。
本案中的首要争议焦点便是王某对稳妥车辆是否具有稳妥利益。稳妥利益原则是稳妥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稳妥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稳妥人对稳妥标的具有的法令上供认的利益,即在稳妥事端发作时,或许遭受的丢失或失掉的利益。本案中,依据法院收效判定供认,王某已将稳妥车辆卖给孙某,仅仅未处理过户手续,判定供认王某不承当补偿职责,孙某承当补偿职责。王某已将车辆转卖,因而王某对稳妥车辆已不再具有稳妥利益。
依据两边的稳妥条款约好,被稳妥人或其答应的驾驭人员在运用稳妥车辆过程中发作意外事端,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产业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稳妥人承当的经济补偿职责,稳妥人担任补偿。本案中,稳妥车辆发作交通事端形成的第三人的丢失,现已法院收效判定供认由孙某承当,被稳妥人王某不承当补偿职责。因而,稳妥公司支公司不该担任补偿。
综上,法院依法判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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