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2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布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已于2012年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若干问题的规则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3号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货运署理企业承受托付人托付处理与海上货品运送有关的货运署理事务时发作的下列胶葛:(一)因供给订舱、报关、报检、报验、稳妥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二)因供给货品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三)因缮制、交给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作的胶葛;(四)因供给仓储、陆路运送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署理事务所发作的胶葛。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确定货运署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与托付人之间构成署理、运送、仓储等不同法律联系的,应别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则。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好的权利职责的性质,并归纳考虑货运署理企业获得酬劳的名义和方法、开具发票的品种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气以及合同实践实行的其他状况,确定海上货运署理合同联系是否建立。第四条货运署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托付人据此主张货运署理企业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货运署理企业以承运人署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但不能证明获得承运人授权,托付人据此主张货运署理企业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第五条托付人与货运署理企业约好了转托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署理事务主张托付人赞同转托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没有约好转托付权限,货运署理企业或第三人以托付人知道货运署理企业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转托付或部分转托付第三人处理而未标明对立为由,主张托付人赞同转托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托付人的行为清晰标明其承受转托付的在外。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根据两边的买卖习气,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缔结海上货运署理合同,该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主张合同建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海上货运署理合同约好货运署理企业交给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获得的单证以托付人付出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署理企业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回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合同未约好或约好不清晰,货运署理企业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回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在外。第八条货运署理企业承受契约托运人的托付处理订舱事务,一起承受实践托运人的托付向承运人交给货品,实践托运人恳求货运署理企业交给其获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契约托运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与承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实践托运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九条货运署理企业依照归纳托付权限完结海上货运署理事务,恳求托付人付出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第十条托付人以货运署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给托付人形成丢失为由,主张由货运署理企业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货运署理企业证明其没有差错的在外。 第十一条货运署理企业未尽慎重职责,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提单挂号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形成托付人丢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第十二条货运署理企业承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提单挂号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的托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署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对提单项下的丢失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货运署理企业承当补偿职责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追偿。第十三条因本规则第一条所列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统辖。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的货运署理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宣布司法主张,主张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分。第十五条本规则不适用于与滨海、内河货品运送有关的货运署理胶葛案子。第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实施后,案子尚在一审或许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实施前现已终审的案子,本规则实施后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案子,不适用本规则。
(201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8次会议经过) 法释〔2012〕3号为正确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有关法律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一条本规则适用于货运署理企业承受托付人托付处理与海上货品运送有关的货运署理事务时发作的下列胶葛:(一)因供给订舱、报关、报检、报验、稳妥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二)因供给货品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三)因缮制、交给有关单证、费用结算所发作的胶葛;(四)因供给仓储、陆路运送服务所发作的胶葛;(五)因处理其他海上货运署理事务所发作的胶葛。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署理胶葛案子,确定货运署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与托付人之间构成署理、运送、仓储等不同法律联系的,应别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则。第三条人民法院应根据书面合同约好的权利职责的性质,并归纳考虑货运署理企业获得酬劳的名义和方法、开具发票的品种和收费项目、当事人之间的买卖习气以及合同实践实行的其他状况,确定海上货运署理合同联系是否建立。第四条货运署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托付人据此主张货运署理企业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货运署理企业以承运人署理人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但不能证明获得承运人授权,托付人据此主张货运署理企业承当承运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第五条托付人与货运署理企业约好了转托付权限,当事人就权限范围内的海上货运署理事务主张托付人赞同转托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没有约好转托付权限,货运署理企业或第三人以托付人知道货运署理企业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转托付或部分转托付第三人处理而未标明对立为由,主张托付人赞同转托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但托付人的行为清晰标明其承受转托付的在外。第六条一方当事人根据两边的买卖习气,有理由信任行为人有权代表对方当事人缔结海上货运署理合同,该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主张合同建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第七条海上货运署理合同约好货运署理企业交给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获得的单证以托付人付出相关费用为条件,货运署理企业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回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合同未约好或约好不清晰,货运署理企业以托付人未付出相关费用为由回绝交给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在外。第八条货运署理企业承受契约托运人的托付处理订舱事务,一起承受实践托运人的托付向承运人交给货品,实践托运人恳求货运署理企业交给其获得的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契约托运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与承运人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的人。实践托运人是指自己或许托付别人以自己名义或许托付别人为自己将货品交给与海上货品运送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第九条货运署理企业依照归纳托付权限完结海上货运署理事务,恳求托付人付出相关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第十条托付人以货运署理企业处理海上货运署理事务给托付人形成丢失为由,主张由货运署理企业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货运署理企业证明其没有差错的在外。 第十一条货运署理企业未尽慎重职责,与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提单挂号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缔结海上货品运送合同,形成托付人丢失的,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第十二条货运署理企业承受未在我国交通主管部门处理提单挂号的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的托付签发提单,当事人主张由货运署理企业和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对提单项下的丢失承当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货运署理企业承当补偿职责后,有权向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者追偿。第十三条因本规则第一条所列胶葛提起的诉讼,由海事法院统辖。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无船承运事务运营资历的货运署理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世界海运法令》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许其他运送单证的,应当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宣布司法主张,主张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处分。第十五条本规则不适用于与滨海、内河货品运送有关的货运署理胶葛案子。第十六条本规则实施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实施后,案子尚在一审或许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实施前现已终审的案子,本规则实施后当事人请求再审或许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议再审的案子,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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