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承包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7 01:05【标题】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华鑫物业办理有限公司物业办理承揽括同纠纷案
【总期号】57
【类型】典型事例
【子类别】经济
【正文】
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华鑫物业
办理有限公司物业办理承揽括同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新,总司理。
托付代理人:吴伟海,海南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海南华鑫物业办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司理。
托付代理人:舒予平,华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因与被告海南华鑫物业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发作物业办理承揽合同纠纷,向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投资公司诉称:原告依照与被告签定的《顺发新村物业办理承揽合同》,现已将顺发新村第一期开发约10万平方米公寓的物业办理权发包给被告。被告只依合同给付原告保证金50万元,承揽金分文未付,至今共欠承揽金24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峻违约,恳求法院判定解除合同,判令被告偿付拖欠的承揽金,并承当违约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论一起提出反诉称:原承揽合同中关于被告每月按每平方米1元向原告交纳承揽金的约好违反了物业办理法规,是无效条款,不该受法律保护。原告没有准时按约好的面积交给房子,形成被告少收办理费203.4292万元。依照两边签定的《修理承揽合同》约好,原告应条1994年末付出第二期修理费款15万元,此款超期付出一天,应当按总额的3%给付罚款,此款至今未付。反诉恳求法院判令原告付出物业办理修理费15万元,违约金15万元以及未按合同约好的面积交给物业办理住所给被告形成的丢失203.4292元。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投资公司是海口市顺发新村住所小区的开发商。1992年上半年,投资公司现已将顺发新村住所小区的住所预售给湖南长沙有色金属探查设计院海南分院、海南鑫鑫实业有限公司等9个业主。1993年9月,该住所小区建成,迁入320家住户。1994年1月31日,投资公司和被告物业公司签定《顾发新村物业办理承揽合同》及《顺发新村物业办理承揽合同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好:原告将其开发的顺发新村第一期37栋高档公寓(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物业办理承揽给被告,承揽期十年,承揽金按实践住所面积核算,每月每平方米一元;合同签定后10日内,物业公司应向投资公司付出实行保证金50万元。同年5月12日,投资公司又和物业公司签定了《修理承揽合同》,约好:顺发新村1一37栋高楼在保修期内的修理使命由投资公司总承揽给物业公司修理,总承揽工程款31万元。为此,物业公司向投资公司付出了实行保证金50万元。投资公司也连续向物业公司交给了物业办理房产面积61028.25平方米及有关隶属设备。物业公司在施行物业办理行为期间,向住户收取了物业办理费、修理基金、水电费等,可是没有按合同约好向投资公司付出承揽金,投资公司因而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