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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应遵循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14:09

    竣工检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运营进程的最终一个程序,是全面查核建造作业、查看是否契合规划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一起也是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的要害。
    《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26条第2款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办理暂行办法》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归纳检验请求,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一个月内安排有关部门进行归纳检验。归纳检验不合格的,禁绝交付使用。归纳检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履行;
    2、配套建造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造结束;
    3、单项工程质量检验手续是否齐备;
   4、拆迁补偿款安顿计划是否履行;
    5、物业办理是否履行;
    6、其他。
    《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第17条还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职责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当。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规划、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联系,按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履行。
    《房地产开发运营法令》第17条规则,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检验或许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检验请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检验请求之日起30日内对触及公共安全的内容,安排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许单位进行检验。该《法令》还规则,住宅小区等集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归纳检验:
    1、城市规划规划条件的履行状况;
    2、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造状况;
    3、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检验状况;
    4、拆迁安顿计划的履行状况;
    5、物业办理的履行状况。
    住宅小区等集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施分期开发的,能够分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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