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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权质押及其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1 22:21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两边依据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到的书面担保合同。那么,合同债务质押及其法律效能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相关规则,期望能够在实践中对您有所协助。
合同债务质押
合同债务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责任时,债务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务之债务人建议权力。合同债务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依据合同发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务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务: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务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务之债务人)。
三个债务其一为主债务,是主合同中债务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务,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务,亦称出质债务或出质合同债务,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务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务,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务。
合同债务质押的法律效能
被担保的主债务的效能规模;对出质合同债务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能。
关于被担保主债务的效能规模,各国立法规则大体相当,即除债务本金外,还包含由此发生之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质物保证费用和完成质权的费用等从债务。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务优先受偿前述主债务和各项费用。出质债务金额超越质押担保规模的部分,质权完成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缺乏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依据意思自治的准则,答应当事人以约好的方法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规模内进行挑选。
合同债务质押发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依据担保意图而对出质债务之交换价值排他性分配的权力。这首要表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遭到不得施行损害出质债务之行为的束缚。
合同债务质押对当事人的效能,是指债务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中,权力和责任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力便是出质人的责任,质权人的责任也便是出质人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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