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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遗嘱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18:38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并于逝世时发作效能的单独民事法令行为。一份合法有用的遗言有必要具有下列四个方面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有必要有彻底民事行为才能,依据承继法第22条以及若干意见第41条规则,遗言人立遗言时有必要要有行为才能,无行为才能人或约束行为才能所立的遗言,应属无效遗言。而确认遗言人是否具有遗言才能,应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时为准。
2、立遗言人的意思表明有必要实在,遗言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立的遗言也应确定无效,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第2歀的规则“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况下所施行的民事行为,应当确定为无效”,由于这时的立遗言人现已无法表明实在意思。而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状况是否清醒,也要以立遗言人建立遗言的时刻为准。
本案原告供给的被承继人张先生的遗言,没有建立遗言的时刻,无法判别遗言缔结的时刻,也就无法判别立遗言人立遗言时是否神志清醒、是否有民事行为才能。
(二)客体合法:
1、遗言所处置的产业有必要是立遗言人的个人合法产业。遗产的规模只限于被承继人生前个人一切的产业,依据《承继法》第3条的规则,公民立遗言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产业享有处置权,假如对不归于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就归于无效处置。承继法26条规则“遗产在家庭共有产业中的,遗产切割时,应领先分出别人的产业”。
2、本案被承继人张先生和李月是夫妻,1940年挂号成婚,妻子李月于1992年8月3日逝世。对归于李月一切的的那一份遗产,李月逝世后,各承继人都没有表明过抛弃承继,依据承继法第25条第1歀的规则,应视为均现已承受承继。依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未明晰表明抛弃承继的,视为承受承继,遗产未切割的,即为一起共有”。所以被告母亲李月留传的产业应归于合法承继人一起共有,而本案被承继人在遗言中明显处置了与妻子共有的产业,立遗言人处置了不归于自己的个人产业,遗言就要部分或悉数无效。
(三)内容合法:
遗言指遗言人生前依法定方式对其个人一切的产业进行处置的法令行为,遗言的内容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则。
1、本案被承继人所立的遗言对产业处置部分内容含混不清,且与国家法令相悖。如被承继人把东直门11号房产,作为被承继人的“新居”,保存下来,供后人留念,任何人不得侵占,进住。被承继人这种处理遗产的做法是不契合国情和我国法令的。对该产业被承继人没有做任何处置且对产业的处理方式与我国法令相悖,所以立遗言人对该产业的处理是无效的。
2、关于东风里二十三楼601房产也约好的不明晰,“房产权仍属公有”意思不明晰。该房产“给保姆刘某住,因她没作业也没有房”,原告一直在从事个别作业,收入颇丰。但被承继人却以为只要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上班才是作业,因而判别保姆没有作业能够毕生寓居房子。被承继人这种确定和实际相差甚远,也与其实在意思表明不符,而且这种约好对其他承继人也是不公平的。
3、遗言对存款和字画的的处置也是不明晰的,如“存款归集体一切,任何人不得分赃”等。“禁绝资卖和据为私有”,被承继人的这些说法都没有触及到遗产处置的最中心、最重要的产业权切割问题。被承继人没有明晰明晰的遗产处置建议,这种处置产业的行为实际上等于没有处置和切割。
依据承继法27条规则“遗言无效部分所触及的遗产以及遗言未处置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承继处理。
(四)方式合法:
遗言能够选用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但不管哪种方式,都有必要契合法令的要求方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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