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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可退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5: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规则“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货、预定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法令关于定金的规则处理;因不行归责于当事人两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缔结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据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购房者已交给购房定金后,因不行归职责于两边的职责,购房者能够要求开发商全额交还已预付的定金。不行归职责于一方的原因包含两边未能就《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首要条款达到共同意见。
现实生活中,由于开发商要求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存在许多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并且不允许修正,这种情况下,如购房者以两边不能就合同条款达到共同,则能够要求退款。实践工作中,如购房者交给定金后,又不想买房了,能够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的规则,以两边不能达到合同条款为由要求开发商交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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