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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仲裁时效可重新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4:28
2011 年6月10日,王某到某工程公司从事预算作业,公司未与王某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也未依法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2月5日,公司以王某无法担任作业为由,将其解雇。王某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二倍薪酬等恳求遭拒后,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违法免除劳作联系为由,向当地劳作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申述,要求公司付出经济补偿9806元、二倍薪酬23380元。
工程公司辩称,王某的建议已超越裁定时效,此裁定恳求不该受理。裁定委经审理以为,《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 1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履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王某曾于2013年3月19日以公司未与其签定劳作合同、违法免除劳作联系为由,向当地劳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公司付出二倍薪酬与经济补偿金,并补缴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认定为裁定时效中止。王某的申述景象契合有关裁定时效的规则,并未超越裁定时效期间。终究,裁定委判决由公司付出王某经济补偿5642元、二倍薪酬差额的合理部分2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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