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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清算人对确认债权有异议如何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8 22:52

债务人是指对债款享有债务的人。而清算人则是担任进行公司债务债款清算的一个安排,详细实行公司的清算业务。两者尽管或多或少都与债务债款联系有必定的挂钩,你是他们的权力是有所不同的。清算人是具由清算公司产业的行为的。接下来就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依据《破产法》第58条规则,债款人、债务人对债务表记载的债务有贰言的,能够向受理破产请求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司法>解说若干问题(二)》中亦赋予了债务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务提出贰言的权力。
在公司清算中,债务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务有贰言的,能够经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法予以承认。可是,贰言债务的诉讼程序不是必经程序。根据功率考虑,假如债务人与清算组经过进一步核定,对贰言债务能够承认的,则不必当然经过诉讼处理。
在清算程序过程中,清算组是公司的法定代表和实行机关,《公司法》第185条规则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收拾公司债务债款的职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债务人贰言系针对与公司之间的债务债款联系的,因此贰言债务诉讼程序的被告应当是公司。
此外,因为贰言债务诉讼具有承认之诉的性质,一旦人民法院对贰言债务做出了判决,该债务的性质、数额就被承认,为了保护判决的公信力,不得再对其提起贰言债务诉讼。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则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看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实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许股东会抉择的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出免除的主张;
(三)当董事、高档管理人员的行为危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档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举行暂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实行本法规则的招集和掌管股东会会议责任时招集和掌管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则,对董事、高档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则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能够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抉择事项提出质询或许主张。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运营情况异常,能够进行调查;必要时,能够延聘会计师业务所等帮忙其作业,费用由公司承当。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监事能够提议举行暂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则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则。
监事会抉择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经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当。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有关债务人与清算人对承认债务有贰言怎么处理的相关材料。在公司进行清算事宜时,债务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而且债务人会议中应当设有主席,但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未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在外。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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