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案谈血液制品的责任定性和责任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02:52
案情:胡某系一未成年少女,一日因患病到医院承受医治,医院随即对其做出输血的决议。医院从血库当即调来了胡某所需求的A型血液一千毫升。之后,因病况一向未见好转,胡某又转入另一家医院,这家医院也对胡某输了一千毫升的血液,而且血液是由两个不同的中心血库供给的,可是几个月之后,胡某被查出有艾滋病,系输血所造成的。所以,胡某便将两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两家医院一起补偿其80万元的医治费及其他费用。案子审理过程中,两家医院都举证自己在医疗过程中严厉依照操作标准行事,并不存在差错,可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所供给的血液没有问题。不合:对两家医院的职责难以区分,定见不合较大,一种定见是两家医院承当连带职责;一种定见是两家职责平分且按份承当职责;还有一种定见是将两家中心血库追加为第三人,由四家单位承当连带职责。分析:一、呈现上述不同观念之原因之所以呈现以上多种定见,是因为我国现在对血液制品方面的立法尚不完善。纵观新老医疗事故条理,以及血液制品的相关法令、法规,对输血致人危害的职责问题规矩甚少,使案子审理无法可依。加之各个省市对血液制品的相关规矩各不相同,也使得类似案子的判定成果各式各样。二、职责区分问题重重,怎么对策现在,对输血引起的职责区分问题,尚无清晰的法令规矩,然后导致案子的审理开展不顺利,并或许导致案子久审不决。就拿上述案子来说,胡某的艾滋病有或许是在第一家医院医治时输血所造成的,也有或许是在第二家医院医治时输血所造成的,可是两家医院却不能举证自己的输血行为和患者的危害不存在因果联系。一起,也不能扫除两家中心血库在血液的收集和办理方面存在有差错。可是,该案中存在两个法令联系,一个是医院和患者之间存在的医患联系,一个是医院和血库存在的血液制品运用联系;患者和医院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若对两家医院的职责区分不公,对血库职责定性不明,法令的公平性就得不到表现,各方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现在,我国对血液运用前检测检疫的相关立法依然有待于完善。纵观96年卫生部公布的血液制品规矩傍边,关于输血致人危害的规矩甚少,仅仅规矩了血库对血液制品的严厉查验,并没有规矩医院对血液制品的复检,许多的医疗机构在给患者用血前奉行的是“拿来主义”,久而久之,因血液引起的侵权胶葛会越来越多,这样也不利于流行症的防治作业。一起,跟着科学的开展,人们将会发现越来越多的新病毒。可是法令具有必定的滞后性,导致职责区分和确认无法可依,终究受害的仍是一般的患者。就拿丙肝的病毒检测来说,我国在1993年才开端规矩对丙肝病毒进行检测。那么在1993年之前患者因输血患上丙肝的该怎么办,因输血导致丙肝的受害者该由谁来担任呢?面临以上的种种问题,笔者主张采纳以下对策1、举证职责的区分。现在对比如丙肝、艾滋病等流行病学的调查和研讨并不清楚,也就是说作为专家都无法肯定是怎么传达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更简单证明不存在必定因果联系,而患者只能证明危害与被告人的输血行为有关,而无法确认被告人的输血行为与患丙肝、艾滋病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必要因果联系。假如坚守传统的必要因果联系说,医疗机构更简单证明不存在必要因果联系,只能驳回患者的诉讼请求。这样的分配成果从形式上看是契合我国《依据规矩》所建立的举证职责分配规矩的。但将会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法令维护,有悖现代民法寻求本质公平正义的理念和维护弱者的价值取向;因而笔者以为医疗机构若想胜诉,不只要对其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而且还要阐明输血行为和患者的危害没有相关,而且这类案子中,当事人只须对危害现实进行举证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