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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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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赵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与赵某一起日子。1981年,赵某与没有孩子的韩某再婚,二人婚后也未再生育子女,赵某与前妻所生的两个孩子与韩某日子在一起。婚后,韩某像照料自己的亲生孩子般哺育两个孩子。赵某于2013年逝世,而韩某的身体越来越差,根本损失劳动能力,两个孩子也不照料韩某。请问:韩某是否有权要求两个孩子奉养?
回复: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子女不实行奉养责任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第二十七条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育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有关规则。”韩某的继子女一向由韩某抚育、教育,已形成了教育抚育联系,继子女也相应地对其有奉养责任。若二子女拒不对韩某承当奉养责任,韩某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子女向其付出奉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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