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如何规定债权人自治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20:16
企业破产法将债务人会议作为债务人自治的根本方法。在债务人会议的自治方法下,债务人会议有权抉择是否设置债务人委员会。债务人会议的性质抉择着债务人会议的位置。可是,债务人会议究竟是债务人整体的暂时性安排,仍是债务人集体的机关安排,在理论和实务上存在争议。
有学者以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有一起的利益,有必要组成债务人会议;可是,债务人会议并非权力主体或许不合法人主体,不具有诉讼才能,然后在破产程序中当然也不具有独立的位置。债务人会议是法院以为必要时暂时招集建立的聚会。我国也有部分学者以为,债务人会议仅仅“破产案子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务人毅力的暂时性安排方法”。还有学者以为,并非全部的破产案子都应当设债务人会议,当参与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较少时,没有必要建立债务人会议。
事实上,在那些破产程序不设债务人会议的国家,例如,法国、埃及、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债务人会议是否组成或许招集,则彻底取决于法院在破产案子处理过程中的需求。法院以为有必要举行债务人会议时,才会暂时招集债务人会议以抉择有关债务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景象,债务人会议确为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暂时性聚会。
还有学者以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有一起的根本利益、一起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关于是否赞同宽和、关于债务人产业的添加或许削减、破产费用的添加或许拨付、债务人产业的变价或许分配等事项,表达一起利益的仅有方法,是组成和举行债务人会议;况且,债务人会议仍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志愿的法定安排。因而,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集体的机关安排。日本学者多采纳这种态度。
债务人会议不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暂时陛聚会,而是债务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独立位置的意思表明机关,理由首要有两点:
榜首,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其意思、行使权力的根本方法。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会议的组成、招集、职权范围及其抉择的履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则,充分肯定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位置。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建立债务人会议作为其表达一起毅力的机关,并且应当建立债务人会议。只需有破产程序的开端,不管债务人人数多寡,均应当组成债务人会议;债务人会议为破产程序中有必要设置的法定安排。
第二,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明才能。债务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力主体或许不合法人集体,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债务人会议也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诉讼才能,不构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则能够申述或许被诉的其他不合法人安排。可是,债务人会议依破产法的规则,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明才能,相关于债务人(破产人)而言,它是建立宽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抉择债务人产业的办理、变价和分配的功能安排;相关于办理人而言,它是独立施行监督的专门安排;相关于法院而言,它是债务人表达志愿的自治一起体。债务人会议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无才能,不足以阐明其在破产程序上的无才能。实际上,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上所获得其独立意思表明才能,源于破产法的创制,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所为职权范围内的全部活动,充分反映了其在破产程序上的独立位置。
理论上,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的意思表明机关。那么,不管债务人是否依法申报债务,均应当为债务人会议成员。可是,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根本方法,不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天然难以组成债务人会议。债务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务者为限。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到会债务人会议、对债务人会议评论的议题发表定见、表决(除不能行使表决权者以外),以及恳求举行债务人会议的权力。债务人会议的成员并不必定都享有表决权。债务人会议成员能够分为有表决权的债务人和无表决权的债务人两类。
有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会议议定的事项有支撑或许否定权力的债务人,首要包含依法申报债务的且其债务确认的债务人,包含但不限于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已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许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至于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依具体状况加以确认。例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许连带债务人,在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对债务人享有将来求偿权,此项求偿权可否对债务人行使,取决于债务人是否现已以债务全额对债务人建议权力;债务人未建议权力的,将来求偿权人可对债务人行使权力,在债务人会议上有表决权。以上各种类型的债务人,若债务额不确认或许有贰言,由法院裁决暂时确认或办理人暂时确认债务额后,能够行使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那些有权到会债务人会议、发表定见,但对债务人会议所评论的事项没有抉择权的债务人。一般来说,无表决权的债务人能够分为以下三种:(1)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关于债务额未确认的债务、附中止条件的债务、将来求偿权、债务人或许办理人有贰言的债务,债务人均不能参与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可是,法院依据状况确认其能够行使的债务额时,该债务人则能够行使表决权。(2)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为了防止或许防止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以优先受偿权力为优势、在行使表决权时作有害于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的意思表明,立法例约束其行使表决权。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会议议定宽和协议和债务人产业分配计划,不享有表决权。(3)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不宜行使表决权。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79条第2款规则: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不得就该抉择行使其表决权。可是,若破产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则的,是否应当约束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行使表决权,学者间有不赞同见。例如,债务人会议以抉择选任债务人委员会的,债务人被推举为提名人,该债务人可否行使表决权?这便是问题。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除榜首次债务人会议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举行外,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有触及债务人集体的切身利益,而有举行债务人会议加以评论和抉择的必要时,应当举行债务人会议。在举行债务人会议时,与破产程序有必定利害关系的非债务人会议的成员,能够或许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例如,破产取回权人,能够列席债务人会议。此外,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务人会议,并就债务人的问询作出照实答复。债务人无故不列席债务人会议,或许对债务人的问询不作答复或许作虚伪答复,法院得对其采纳强制措施。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指定的办理人,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就有关债务人产业的事项等,答复债务人的发问。
有学者以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有一起的利益,有必要组成债务人会议;可是,债务人会议并非权力主体或许不合法人主体,不具有诉讼才能,然后在破产程序中当然也不具有独立的位置。债务人会议是法院以为必要时暂时招集建立的聚会。我国也有部分学者以为,债务人会议仅仅“破产案子处理过程中集中体现债务人毅力的暂时性安排方法”。还有学者以为,并非全部的破产案子都应当设债务人会议,当参与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较少时,没有必要建立债务人会议。
事实上,在那些破产程序不设债务人会议的国家,例如,法国、埃及、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债务人会议是否组成或许招集,则彻底取决于法院在破产案子处理过程中的需求。法院以为有必要举行债务人会议时,才会暂时招集债务人会议以抉择有关债务人切身利益的问题。于此景象,债务人会议确为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暂时性聚会。
还有学者以为,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有一起的根本利益、一起的利害关系,债务人关于是否赞同宽和、关于债务人产业的添加或许削减、破产费用的添加或许拨付、债务人产业的变价或许分配等事项,表达一起利益的仅有方法,是组成和举行债务人会议;况且,债务人会议仍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志愿的法定安排。因而,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集体的机关安排。日本学者多采纳这种态度。
债务人会议不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暂时陛聚会,而是债务人集体在破产程序中获得独立位置的意思表明机关,理由首要有两点:
榜首,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表达其意思、行使权力的根本方法。企业破产法对债务人会议的组成、招集、职权范围及其抉择的履行等事项,都作了专门规则,充分肯定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进行中的不可或缺的位置。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建立债务人会议作为其表达一起毅力的机关,并且应当建立债务人会议。只需有破产程序的开端,不管债务人人数多寡,均应当组成债务人会议;债务人会议为破产程序中有必要设置的法定安排。
第二,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明才能。债务人会议不是民法上的权力主体或许不合法人集体,不能从事民事活动;债务人会议也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诉讼才能,不构成民事诉讼法所规则能够申述或许被诉的其他不合法人安排。可是,债务人会议依破产法的规则,在破产程序中有独立的意思表明才能,相关于债务人(破产人)而言,它是建立宽和的一方当事人,又是抉择债务人产业的办理、变价和分配的功能安排;相关于办理人而言,它是独立施行监督的专门安排;相关于法院而言,它是债务人表达志愿的自治一起体。债务人会议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的无才能,不足以阐明其在破产程序上的无才能。实际上,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上所获得其独立意思表明才能,源于破产法的创制,债务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所为职权范围内的全部活动,充分反映了其在破产程序上的独立位置。
理论上,债务人会议是整体债务人的意思表明机关。那么,不管债务人是否依法申报债务,均应当为债务人会议成员。可是,债务人会议是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根本方法,不能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天然难以组成债务人会议。债务人会议的成员应当以依法申报债务者为限。债务人会议的成员,有到会债务人会议、对债务人会议评论的议题发表定见、表决(除不能行使表决权者以外),以及恳求举行债务人会议的权力。债务人会议的成员并不必定都享有表决权。债务人会议成员能够分为有表决权的债务人和无表决权的债务人两类。
有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对债务人会议议定的事项有支撑或许否定权力的债务人,首要包含依法申报债务的且其债务确认的债务人,包含但不限于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抛弃优先受偿权力的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未能就担保物受足额清偿的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已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许连带债务人,以及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至于其他可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力的债务人,依具体状况加以确认。例如,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许连带债务人,在替代债务人清偿债务前,对债务人享有将来求偿权,此项求偿权可否对债务人行使,取决于债务人是否现已以债务全额对债务人建议权力;债务人未建议权力的,将来求偿权人可对债务人行使权力,在债务人会议上有表决权。以上各种类型的债务人,若债务额不确认或许有贰言,由法院裁决暂时确认或办理人暂时确认债务额后,能够行使表决权。
无表决权的债务人,是指那些有权到会债务人会议、发表定见,但对债务人会议所评论的事项没有抉择权的债务人。一般来说,无表决权的债务人能够分为以下三种:(1)债务没有确认的债务人。关于债务额未确认的债务、附中止条件的债务、将来求偿权、债务人或许办理人有贰言的债务,债务人均不能参与债务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可是,法院依据状况确认其能够行使的债务额时,该债务人则能够行使表决权。(2)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为了防止或许防止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以优先受偿权力为优势、在行使表决权时作有害于无产业担保的债务人的意思表明,立法例约束其行使表决权。有产业担保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会议议定宽和协议和债务人产业分配计划,不享有表决权。(3)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不宜行使表决权。例如,日本破产法第179条第2款规则:对债务人会议的抉择有特别利害关系者,不得就该抉择行使其表决权。可是,若破产立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则的,是否应当约束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债务人行使表决权,学者间有不赞同见。例如,债务人会议以抉择选任债务人委员会的,债务人被推举为提名人,该债务人可否行使表决权?这便是问题。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除榜首次债务人会议应当按照法令的规则举行外,按照法令规则或许有触及债务人集体的切身利益,而有举行债务人会议加以评论和抉择的必要时,应当举行债务人会议。在举行债务人会议时,与破产程序有必定利害关系的非债务人会议的成员,能够或许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例如,破产取回权人,能够列席债务人会议。此外,债务人有义务列席债务人会议,并就债务人的问询作出照实答复。债务人无故不列席债务人会议,或许对债务人的问询不作答复或许作虚伪答复,法院得对其采纳强制措施。法院受理破产案子后指定的办理人,应当列席债务人会议,就有关债务人产业的事项等,答复债务人的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