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复核的概念和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0:26
死缓复核是指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的案子的检查核准。
死缓案子与复核死刑案子的程序根本一起,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子,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子自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子时,也应写出死缓案子归纳陈述,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悉数依据等檀卷资料,同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准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一起犯罪案子,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惩罚(不包括死刑当即履行),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仍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资料上报?咱们以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子,保证死缓判定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檀卷宗资料、悉数依据同时上报,不得有所保存。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子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子进行全面检查。复核的根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当即履行案子根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子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子复核后,应当别离状况,对案子做出以下处理:
(1)关于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恰当的判定,用裁决予以核准;
(2)关于确定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的确、不充沛的判定,用裁决予以吊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3)关于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但适用法律有过错,或许量刑畸重的判定,用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或许提审后改判。
死缓案子与复核死刑案子的程序根本一起,一般是由报请复核和复核两个阶段组成。
1.报请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死缓案子,在上诉、抗期满后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的,应当将该案子自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在报送案子时,也应写出死缓案子归纳陈述,连同各种诉讼文书及悉数依据等檀卷资料,同时送交高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时,也要坚持一案一报准则,不能多案一报。
司法实践中,有些一起犯罪案子,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有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或其他惩罚(不包括死刑当即履行),在报请复核时,是将全案上报,仍是仅将有关被处死缓被告人的资料上报?咱们以为,为了保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复核案子,保证死缓判定的准确无误,应将全檀卷宗资料、悉数依据同时上报,不得有所保存。
2.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死缓案子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对死缓案子进行全面检查。复核的根本内容、方式方法与复核死刑当即履行案子根本上相同。
3.复核后对案子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死缓案子复核后,应当别离状况,对案子做出以下处理:
(1)关于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判处死缓恰当的判定,用裁决予以核准;
(2)关于确定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的确、不充沛的判定,用裁决予以吊销,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
(3)关于确定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但适用法律有过错,或许量刑畸重的判定,用裁决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从头审判,或许提审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