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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对责任保险制度的修改和完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08:44
本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稳妥法。其间,第六十五条对原稳妥法第五十条关于职责稳妥的规则作了严重修正,第六十五条在原稳妥法第五十条两款规则的根底上,又添加了两款规则,所添加的内容理顺了稳妥人、被稳妥人、第三者在职责稳妥补偿上的联系,突出了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使第三者职责稳妥的标准愈加完善,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怎么了解和适用新稳妥法第六十五条谈两点知道。
  一、清晰补偿稳妥金的恳求权归属,理顺被稳妥人与第三者在补偿程序上的联系
  新稳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保留了原稳妥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如下规则:“稳妥人对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的危害,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或许合同的约好,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实践中有些人以为,据此规则,第三者对职责稳妥的补偿金有恳求权,即第三者能够直接申述稳妥公司。但这仅仅一个授权性质的规则,依据这个规则,稳妥人对第三者直接补偿稳妥金的条件一是必须有相关法令规则,二是必须有投保人与稳妥人的约好。而上述条文自身,是不能作为第三者直接向稳妥人行使补偿稳妥金恳求权的依据的。
  现实存在的职责稳妥,大都为商业性质的险种,很少有法令规则第三者能够直接向稳妥人恳求补偿稳妥金的。而在稳妥合同中约好由稳妥人直接向第三者补偿稳妥金的,除产品职责稳妥和雇主职责稳妥等险种外,机动车职责稳妥等第三者职责险中的稳妥人与被稳妥人很少有这方面的约好。作为稳妥事端受害人的第三者,其人身或产业遭受的是被稳妥人的危害,对被稳妥人存在侵权补偿的恳求权。但第三者与稳妥人既无合同联系,也无侵权联系,假如其对稳妥人有补偿稳妥金的恳求权,恳求权的根底是什么?这是一个令建议第三者有稳妥金恳求权的论者难以答复的问题。即便有稳妥人与被稳妥人在合同中约好,稳妥事端发作后由稳妥人直接向第三者补偿稳妥金,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约好由债款人向第三人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未向第三人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的规则,其恳求权依然归于合同当事人,而不归于第三者。以上困惑阐明,关于第三者能够绕过被稳妥人直接申述稳妥公司的建议,很难在法令上找到依据。
  新稳妥法第六十五条添加的第二款,在很好地处理了第三者合法权益维护问题的一起,也很好地处理了稳妥金恳求权的根底和权力归属问题。咱们知道,稳妥人之所以在发作稳妥事端后要补偿稳妥金,是由于他与被稳妥人之间存在稳妥合同联系。合同的特色决议了合同当事人只能按照约好承当职责。在职责稳妥合同中,当被稳妥人呈现了合同约好的稳妥事端,稳妥人应该按照约好向被稳妥人补偿稳妥金。稳妥人在这里承当的职责尽管名为补偿职责,但本质上是合同职责。被稳妥人对稳妥人的恳求权也来源于合同。因而,从恳求权根底剖析,对稳妥人有补偿稳妥金恳求权的应该是被稳妥人。
  新稳妥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职责稳妥的被稳妥人给第三者形成危害,被稳妥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补偿职责确认的,依据被稳妥人的恳求,稳妥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补偿稳妥金。被稳妥人怠于恳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补偿部分直接向稳妥人恳求补偿稳妥金”的规则,既清晰了补偿稳妥金的恳求权归于被稳妥人,也理顺了被稳妥人与第三者在补偿程序上的联系。这个条款的前一句是说,稳妥人直接向第三者补偿稳妥金的条件是,必须有被稳妥人的恳求,这是由于只要被稳妥人才存在稳妥金的补偿恳求权。这个条款的后一句是说,在稳妥人怠于行使稳妥金恳求权时,第三者有权代位行使。第三者的这个权力,仍是建立在被稳妥人的恳求权根底之上的。反过来说,假如稳妥金补偿恳求权直接归于第三者,法令何须建立“依据被稳妥人的恳求”和“被稳妥人怠于恳求”这两个条件?即便是强制第三者职责稳妥,《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稳妥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被稳妥机动车发作路途交通事端的,由被稳妥人向稳妥公司请求补偿稳妥金”的规则,依然把补偿稳妥金的恳求权赋予被稳妥人。这是由于强制第三者职责稳妥联系依然是合同联系,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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