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主要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4 10:34我国的刑事审判统辖分为一般统辖和专门统辖,一般统辖又分为级别统辖、地域统辖、指定统辖。
1、级别统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子上的权限区分,刑事诉讼法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统辖损害国家安全案子、外国人违法案子之外的刑事案子;
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损害国家安全案子、外国人违法案子和或许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案子;
高级人民法院统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严重刑事案子;
最高法院统辖全国性的刑事案子。
2、地域统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子权限上的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了地域统辖一般准则是:以违法地人民法院统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统辖为辅准则;以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首要违法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准则。
3、指定统辖,人民法院由于统辖边界不明呈现争议或推诿,或许有统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统辖权的现象。为了使案子得到及时、公平审判,法令赋予了上级人民法院确认或改动统辖的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4、专门统辖
专门统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一般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体系内部在受理一审刑事案子受理范围上的分工。有刑事统辖权的专门法院是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事法院统辖违背武士责任和损害国防军事的案子。铁路运输法院统辖的案子是铁路体系公安机关担任侦破的刑事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