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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07:39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则:“民事行为被确以为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当事人因该行为获得的产业,应当返还给受丢失的一方。有差错的一方应当补偿对方因而所受的丢失,两边都有差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的职责。”接下来就由听讼网的小编来为我们具体的介绍一下。
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令职责
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发生缔约过失职责。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则,无效担保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职责规模的确认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形成的丢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差错程度等要素。
依据《担保法解说》第七条“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丢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债权人、担保人有差错 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和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民事责 任;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部分,不该超越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则,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令职责应按如下景象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职责,不管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仍是债务人,仍是两边都有差错,也不管无效的成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仍是补偿丢失,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都不该承当补偿职责。
2、主合同有用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差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形成主合同债权人丢失的,担保人应依据其差错与债务人承当连带补偿职责。该种担保人 承当连带补偿职责的景象,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背法令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则以及歹意勾结诈骗债权人而订立担保合同的景象。
以上便是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的担保无效的法令结果的一些相关关键,期望能给我们带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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