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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立案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21:33
童工是指没有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假如用人单位不合法雇佣童工的,是需求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的,假如招聘童工从事危重劳作的,还或许构成刑事违法。违法是有立案规范的,那么,招聘童工从事危重劳作罪立案规范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详细内容。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作罪立案规范
依据刑法第244条的规则,违背劳作管理法规,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则的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劳作,或许从事高空、井下劳作,或许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风险环境下从事劳作,涉嫌下列景象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形成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许对其身体健康形成严峻危害的;
(二)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人以上的;
(三)以逼迫、诈骗等手法招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作的;
(四)其他情节严峻的景象。
违法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法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许个人发作劳作联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作或许从事个体劳作的少年儿童。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劳作管理法规,招聘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膂力劳作,或许高空、井下作业,或许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风险环境下从事劳作、情节严峻的行为。违背劳作管理法规,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及其他劳作行政法规,这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详细表现方式:
(1)招聘童工从事“超强度膂力劳作”,是指派童工从事国家制止的《膂力劳作强度分级》国家规范中第四级膂力劳作强度的作业。
(2)招聘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是指派童工从事国家制止的《高处作业分级》国家规范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和矿山井下作业。
(3)招聘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风险环境下”从事劳作,详细指派童工在具有爆炸功能、可以引起爆炸的各种用于爆炸、杀伤的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作;指派童工在具有各种极易引起焚烧的化学物品、液剂的环境下从事劳作;指派童工在具有含有放射功能的化学元素或许其他物质的环境下从事劳作,该物质对人体或家畜可以形成严峻危害;指派童工在具有含有能致人逝世的毒性的有机物或许无机物的环境下从事劳作。行为人只需具有招聘童工从事上述三种方式的危重劳作中的一种即契合本罪的客观要件。依照法令规则,招聘童工从事危重劳作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才干构成违法。“情节严峻”一般是指招聘多名童工或屡次不合法招聘童工亦或长期不合法招聘童工从事法令制止的危重劳作;还指因从事法令制止的危重劳作形成严峻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主体要件
违法主体既可所以单位,也可所以自然人。依照法令规则,单位犯该罪,只追查“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片面方面
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包含直接成心和直接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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