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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中记得注意以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0:46
因为2008年是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年,一些企业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需求留意哪些问题并不非常清楚。在近一段时刻里,税务机关也常常接到企业对有关汇算清缴问题的咨询。下面听讼网小编来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笔者认为,企业在对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只要留意调整因新税法与财政会计制度不同而构成的差异,处理好新、旧企业所得税方针规则的联接与过渡,掌握准新税法规则的新内容等,还不能忽视下面几个问题。
1、不是一切的企业所得税交税人都必须进行汇算清缴。施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不是一切的企业都必须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则,企业所得税按交税年度核算。交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交税年度中心开业,或许停止运营活动,使该交税年度的实践运营期缺乏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践运营期为一个交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这就是说,2009年1月1日~5月31日期间,仅仅截止到2008年12月31日仍存续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刻。而2008年12月31日前已停止运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某企业因故在2008年12月20日停止了其运营活动,那么该企业应当自2008年12月20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不要认为新税法施行曾经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一切文件都已报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业的告诉》(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就“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针和征管问题”规则,对新税法施行曾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反新税法规则准则,在没有拟定新的规则前,能够持续参照履行;对新税法施行曾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方针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施行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4、汇算清缴时未交税的人民币以外的钱银所得部分,履行2008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则,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依照月度或许季度最终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现已依照月度或许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钱银,不再从头折合核算,只就全年未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钱银所得部分,依照交税年度最终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心价,折合成人民币核算应交税所得额。
5、汇算清缴时应缴应退的税款,必须在汇算清缴期限内结清。《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则,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交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法令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则,交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鄙人一年度内交纳;交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鄙人一年度内抵缴。因而,新税法对汇算清缴时应缴应退税款规则的处理时限,企业一定要记准。不然,企业很简单引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现已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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