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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人对所遗赠的财产可以擅自转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19:08
近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权维护纠纷案,判令被告汪莹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1997年末,汪锡广与岳春阁因子女均已过世,两人洽谈将自己的外甥张实华从山东老家接来作为养子。1998年1月19日,张实华与汪锡广、岳春阁配偶签定抚育协议,两边约好:汪锡广、岳春阁夫妻健在期间,由张实华担任服侍、照料,患病后担任请医医治,待两白叟逝世后担任发殡;汪锡广、岳春阁逝世后将夫妻的一切产业悉数遗赠给抚育人张实华,别人不得干与。该遗赠抚育协议通过公证部分公证。同年9月20日,汪锡广、岳春阁将张实华的户口迁入乌鲁木齐市,以养子的名义一起寓居。
2008年9月,被告汪莹来探望白叟,汪锡广、岳春阁配偶与汪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将他们名下的房子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汪莹。同年12月,汪锡广因病逝世后,第三人岳春阁白叟被其另一孙女接走。
法院以为,原告张实华与第三人汪锡广、岳春阁配偶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有用。遗赠人对所遗赠产业,生前有权占有、运用和收益,但不得将其私行处置,以保证抚育人可以获得受遗赠的产业。遗赠抚育协议公证档案显现,该处房产是汪锡广配偶首要产业,该房子应归于遗赠产业规模。被告汪莹称以10万元价格购买该房子,但未就付款方式进行阐明,也未供给付款的相关依据,不能确定为好心获得。汪锡广配偶与被告汪莹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属歹意勾结,损害了原告张实华的合法权益,应确定无效。
争议焦点
庭审中,两边争辩的焦点是,原告与第三人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是否有用,被告汪莹的诉讼位置是否适格。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则,“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令行为、法令现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确定现实的依据。但有相反依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在外。”本案中原告张实华与汪锡广、岳春阁配偶签定的遗赠抚育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因而法院予以确定。从这以后原告张实华户口从山东老家迁入汪锡广配偶家中,两边以养父子名义共同生活10年之久的客观现实来看,该协议合法有用。
法院一起以为,汪锡广配偶与汪莹签定房子买卖合同,或许影响到原告张实华合法权益的完成,因而原告张实华作为好坏关系人申述汪莹,契合法令规则,汪莹诉讼位置适格。
(以上文章中的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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