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0 04:20我国石化报3月22日讯 《侵权职责法》在清晰侵权职责的一起,对侵权职责的抗辩也进行了清晰规则。由于抗辩事由能够导致侵权职责的减免,在法令上又称免责事由、免责条件。免责事由一般由法令规则,但在不违背国家法令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当事人约好。
民法理论将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一是正当理由,包含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紧迫避险、自助行为、受害人赞同。二是外来原因,包含不可抗力、受害人差错、第三人差错、意外事件。《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则了侵权职责的减轻或革除的6种法定事由。
一是差错相抵。《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也有差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这一条便是差错相抵(受害人的差错)的规则。据此规则,《侵权职责法》第七十八条规则“养殖的动物形成别人危害的,动物养殖人或许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被侵权人成心或许重大差错形成的,能够不承当或许减轻职责”。
二是受害人的成心。《侵权职责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形成的,行为人不承当职责”。受害人成心作为免责事由,一旦适用所导致的成果便是彻底革除加害人的职责。《侵权职责法》第七十三条规则“从事高空、高压、地下发掘活动或许运用高速轨迹运输工具形成别人危害的,经营者应当承当侵权职责。但能够证明危害是因受害人成心或许不可抗力形成的,不承当职责。被侵权人对危害的发作有差错的,能够减轻经营者的职责”。据此规则,假如受害人摸高压线自杀或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逝世则经营者不承当侵权职责。
三是第三人的差错,是指原告、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形成了原告危害的发作或许扩展,然后提出革除或减轻自己职责的抗辩事由。《侵权职责法》第二十八条规则“危害是因第三人形成的,第三人应当承当侵权职责”。
四是不可抗力。行为人由于不可抗力形成别人危害的,标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一起行为人片面上没有差错,让行为人对自己无法控制的危害成果担任是不公平的。《侵权职责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因不可抗力形成别人危害的,不承当职责”。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五是正当防卫。《侵权职责法》第三十条规则“因正当防卫形成危害的,不承当职责。正当防卫超越必要的极限,形成不该有的危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当恰当的职责”。由此能够看出,正当防卫的成果是在必要极限内的,彻底免责;超越必要极限的,也即防卫过当的,就其不必要的危害承当恰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