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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2:51
发布部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4年4月29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 1994年5月12日发布 1994年7月1日起实施 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股份协作公司的法令地位,标准其安排和行为,保护股东、债款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特区团体一切制经济的开展,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本法令所称股份协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法令建立的,所称股份协作公司是指依照本法令建立的,注册资本由社区团体一切产业折成等额股份并可征集部分股份构成的,股东依照规章规则享用权力和承当责任,公司以其悉数财物对公司债款承当职责的企业法人。但团体一切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以补偿债款。    第三条本法令适用于由社区团体经济安排改组建立的股份协作公司。前款所称社区团体经济安排是指以行政村或许乡民小组(自然村,下同)为根底组成的协作经济安排。    第四条股份协作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挂号机关)依法核准挂号建立。    第五条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股份协作公司”字样。    第六条公司以其首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居处。    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职责股东或许合伙安排的合伙人。公司成为其他公司的有限职责股东时,除出于控股需求外,其出资额不得超越本公司净财物的百分之五十。公司为股东或许其他人供给担保的,有必要契合公司的规章规则或许经股东代表大会赞同。违背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则的,由挂号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职责人员别离处以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给公司形成丢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职责人员应当负补偿职责。    相关法规:        第八条公司享有和承当法令、法规为团体一切制企业规则的权力和责任,享用法令、法规和政策为团体一切制企业规则的优惠待遇。    第九条公司应当恪守法令、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令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公司团体产业一切权。    第十条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对市挂号机关或许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法令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法令除特别注明者外,所称乡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乡民,包含城市化区域的原乡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原乡民。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二条公司能够采纳折股方法或许折股和征集结合方法建立。折股建立,是指将团体一切产业折成股份组成公司。折股和征集结合建立,是指折股一起征集股份组成公司。    第十三条以乡民小组一切的团体产业为根底建立公司的,应当以乡民小组乡民为股东。以行政村一切的团体产业为根底建立公司的,应当以乡民小组为股东。但经乡民会议以特别抉择决议,行政村也能够以行政村和乡民小组的团体一切产业为根底,以乡民为股东建立公司。    第十四条建立公司前,应领先建立筹备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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