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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房产证抵押贷款 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7:25
骗得房产证典当告贷合同效能引争议
房产证被街坊借用处理典当告贷,虽过后借用人证明是骗得,且合同上的签名和指纹经判定并不是出借人的,因典当合同已处理了挂号手续,一审法院即确定典当合同有用,不支撑出借人要求银行返还房产证的诉求。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相反的确定,终究判定银即将房产证返还。
遭街坊诈骗房产证被典当告贷
杨小英是马山县的退休工人,她全家和母亲居住在镇上的一座老房子,房子的产权证上载明所有权人是她母亲陈丽云,共有人写有她和老公周祝理的姓名。
姚梁清是杨小英家的街坊,两家联系不错。1996年10月的一天,姚梁清对杨小英说,他要去承包一项工程,对方要求出示房产证,他家的房产证一时找不到,恳求杨小英帮帮忙,借她家的房产证给对方查验,办完事回来就偿还她。杨小英没有想那么多,当即找出家中的房产证给了姚梁清。
杨小英意想不到的是,姚梁清随后用她家的房产证向一家银行的营业所恳求典当告贷10万元,并且到房产管理部分处理了典当挂号。
“在姚梁清告贷2个月后,我去找他要回房产证,才得知我家房产证被典当告贷的本相。我奉告我母亲和老公,被他们大骂一通,责令我赶快设法要回房产证。所以我便和姚梁清去找告贷银行营业所负责人,阐明我和家人没有赞同姚梁清办告贷。但对方以办了合法告贷手续和典当挂号,待姚梁清到期还清了告贷再说。”杨小英冤枉地说,她一时模糊被姚梁清诈骗了。
几年后,因为姚梁清未能偿还告贷,银行也没有偿还用于告贷典当的房产证。姚梁清觉得对不住杨小英,于1999年12月自书一份《证明》给她,称“我向银行告贷时,先是用我的房产证典当,因为典当物价值不大,在未经陈丽云、杨小英和周祝理赞同的情况下,骗得了他们的房产证,告贷时所处理的流动资金告贷恳求书、告贷典当许诺书、典当告贷合同、典当物品清单及房产典当恳求书均是我与告贷银行营业所的同志一同办的,相关合同里的签字、手模及私章都是我与银行营业所人员包揽,杨小英他们3人底子不知道,不该由他们承当担保责任。”
为讨房产证诉求判定典当无效
杨小英的老公和母亲先后于2003年和2005年病故。可直到2007年4月初,杨小英仍无法从银行拿回被典当的房产证,她决议通过法令程序维权。
同年4月19日,杨小英向马山县人民法院申述,恳求判令姚梁清与银行签定的典当告贷合同中的典当部分无效,责令银行返还她的房产证。
法院开庭审理时,杨小英向法院提交了6年半前姚梁清写给她的那份《证明》,以证明她被姚梁清骗得房产证用于告贷典当。姚梁清对此依据的真实性没有贰言,而银行则称姚梁清用杨小英等人的房产证典当告贷事前通过产权人的赞同,并向法院提交了典当告贷的相关手续。
在姚梁清与银行营业所签定的《典当告贷合同》中,除假贷两边签名盖章外,在典当人一栏中有“陈丽云”的签名,在附随的《典当物清单》上亦有“陈丽云、杨小英、周祝理”的签名。而在《告贷典当许诺书》下方“许诺人一栏”及“家庭许诺人”中,也有“陈丽云、杨小英、周祝理”3人的签名和手印。1996年11月11日,姚梁清作为恳求人递交给马山县房地产管理所的《房地产典当挂号恳求书》中,相同有“陈丽云、杨小英、周祝理”在“产权人、产权共有人”栏上的签名,并且在该恳求书的下方有房产管理部分其时的经办人所写的补白:“1996年11月11日我到陈丽云家去查询,陈丽云、杨小英、周祝理赞同将房产证借给姚梁清拿去典当。”
银行称,正因为典当告贷手续完备、合法,所以房产管理部分才依法给予处理了典当挂号手续。而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以房产典当的在处理了典当挂号后,典当告贷合同是有用的。杨小英恳求确定典当无效不该取得法院支撑。
“合同中的签名底子就不是我亲身签字,我恳求进行笔迹判定。”杨小英辩称。
法院托付广西一家司法判定中心对银行供给的《告贷典当承书》、《房地产典当挂号恳求书》和《典当物清单》上的“杨小英”签名笔迹及指纹进行司法判定,定论为:送检资料上所签的“杨小英”3个字与样本“杨小英”签名的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所捺的指纹不是同一人所留。对此判定定论,各方当事人均无贰言。
一审不支撑二审改判终还公正
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依法处理的典当受法令保护。姚梁清以承包工程为由,向杨小英借用房产证到银行进行典当告贷。处理告贷手续时杨小英就已知道姚梁清用其房产典当告贷,却未提出贰言,阐明杨小英赞同姚梁清用其房产典当告贷。产权人陈丽云、周祝理知道姚梁清用其房产去典当告贷后,也一向未提出贰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54条第2款的规则,一起共有人以其共有产业设定典当,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典当无效。可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而未提出贰言的视为赞同,典当有用。该典当合同已进行了挂号,尽管杨小英未在典当挂号手续上签字、捺手印,但并不影响典当合同的效能。因而,杨小英建议典当告贷合同中的典当部分无效,依据不足,不予采信,对其诉讼恳求不予支撑。银行建议典当合同有用,依法有据予以支撑。
为此,马山县人民法院判定驳回杨小英的诉讼恳求。
杨小英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为一审确定现实过错,以一审时的相同理由,恳求中院判定吊销一审判定,改判支撑其诉讼恳求。
南宁市中院审理后以为,典当合同是否建立是两边争议的焦点。从姚梁清写给杨小英的《证明》中,清晰其时他向银行营业所处理典当告贷时是没有通过陈丽云、杨小英、周祝理的赞同,而是骗得3人的房产证等现实。该《证明》系本案胶葛发生前当事人对现实的陈说,现在并无依据证明姚梁清在写该《证明》时是受钳制下作出的与现实不符的行为。何况在胶葛发生后,依据杨小英的恳求,一审法院托付相关判定部分对本案诉争的《告贷典当许诺书》、《房地产典当挂号恳求书》、《典当物清单》上“杨小英”的签名笔迹及指纹恳求进行司法判定(因陈丽云、周祝理已在胶葛发生前逝世,故无法对其签名及指纹进行判定),所得定论并非杨小英的签名及指纹,该定论与姚梁清的《证明》反映的现实是相吻合的。从依据优势来说,司法判定定论及姚梁清的《证明》的证明力远远大于房产管理部分其时典当挂号的经办人在《房地产典当挂号恳求书》上所作的阐明。因而应当确定杨小英等产权人及产权共有人并没有与告贷人姚梁清和告贷人银行营业所达到典当的一致,缺少合同建立的根本要件,本案典当合同没有建立。一审确定典当告贷联系依法建立和有用是过错的,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定确定现实有误,适用法令及处理不妥。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依法判定:吊销马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的一审判定;本案诉争的《抵借告贷合同》不建立;银行返还房产证给杨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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