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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修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20:48

依据国务院发布文号: 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现已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下面,听讼小编截取一些为咱们共享,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法令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令交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出售或许进口货品,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则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出售或许进口下列货品,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凉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货品。
(三)纳税人出口货品,税率为零;可是,国务院还有规则的在外。
(四)纳税人供给加工、修补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当别离核算不同税率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出售额;未别离核算出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法令第十一条规则外,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以下简称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核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缺乏抵扣时,其缺乏部分能够结转下期持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依照出售额和本法令第二条规则的税率核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核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售额×税率
第六条 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出售额以人民币核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钱银结算出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核算。
第七条 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价格显着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出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品或许承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付出或许担负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出售方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许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依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许出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许出售货品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付出运送费用的,依照运送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送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核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核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送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议。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据不符合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则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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