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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的风险与弊端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8 21:51
自书遗言的危险与坏处
自书遗言的拟定由遗言人自行完结,一般没有见证人在场,也不保存立遗言时相关状况的依据。因而,自书遗言的效能单薄,简单导致遗言人的志愿无法完成。本文针对自书遗言的危险与坏处作如下提示:
1、遗言是否为亲笔书写
“亲笔书写”是自书遗言的方法要件,也便是说,自书遗言应当由遗言人亲笔书写,不然无效。但是,遗言起作用时遗言人现已不在,不行能让遗言人亲身阐明状况,也不行能让遗言人书写笔迹样本用于判定,导致是不是“亲笔书写”成为承继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言这种私密遗言方法的明显坏处。司法实践中,其他承继人主张自书遗言系假造或被篡改的状况层出不穷。
2、遗言内容是否标准
遗言内容不标准是导致遗言无法履行的原因之一。标准的遗言应当将房子、机动车等高价值的产业独自列明。只写“悉数产业由某某承继”的表述方法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
3、遗言人是否有权处置悉数产业
众所周知,我国选用夫妻产业法定共有制,夫或妻一方立遗言是不能为悉数产业指定承继人的,一起,《承继法》规则:遗言人以遗言处分了归于国家、团体或别人一切的产业,遗言的这部分,应确定无效。这就导致夫或妻一方先逝世时,在世一方所立遗言的效能存在很大争议。现在的司法实践对此仍无结论,需要在遗言中进行标准。
4、遗言人是否为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
《承继法》规则,遗言人应当是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言无效。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人便是年满十八周岁,精力健康的人。从实践事例来看,遗言人多为老年人,思维能力和身体机能现已下降,假如其他承继人可以证明遗言人曾患疾病(比方中风),对精力健康有影响,那么遗言很可能被确定为无效。
本文主张经过公证或许律师见证的方法拟定遗言,以保证遗言的合法有用与牢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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