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5 08:07[内容提要]我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世界大布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开展,但我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能及其准据法挑选缺少清晰详细的规则。当今世界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建议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堆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纳折衷主义或倡议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亲近联络准则的。在我国拟定民法典以及倡议世界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世界人员活动的新特点,侧重分析研究我国涉外收养法令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保护涉外收养效能的世界性或趋同化,尽力削减或消除“跛足收养”。
[关 键 词]涉外收养/世界法/跛足收养
[正 文]
在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基础上,不同国家与区域之间的政治、文明甚至宗教等方面的联络越来越亲近,不同国家与区域之间的人员活动日益频繁并且规划不断扩大,各国人民之间彼此杂居的现象增多,产生了跨国或跨区域的收养联络。这种跨国或跨区域的收养联络又总称涉外收养或世界收养,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凡具有涉外要素的收养联络,即在收养联络的各要素中,有一种或数种要素超出一国或必定区域的规模,与其他国家或区域有必定联络的收养联络。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归于不同国家或惯常寓居于不同国家的收养联络,即超国籍或国境的收养联络,一般称为跨国收养。本文将侧重从广义的涉外收养视点,讨论我国涉外收养效能的准据法挑选问题。
一 我国涉外收养立法概略
在我国,收养子女是自古即有的比较常见的社会现象。新我国树立后,为保证和标准正常的收养行为,在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和规章中对收养问题都有一些规则。1950年的婚姻法就规则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彼此间的联络适用于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权力责任联络,该法第13条明文规则:“爸爸妈妈关于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责任;子女关于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责任,两边均不得优待或遗弃。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彼此间的联络,适用前项规则。”1980年的婚姻法也着重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络,该法第20条规则:“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联络。养爸爸妈妈和养子女间的权力和责任,适用本法对爸爸妈妈子女联络的有关规则。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间的权力和责任,因收养联络的树立而消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不少关于收养的司法解释,例如,解放初的《关于收养联络诸问题的几点定见》,1984年经过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以及司法部于1982年拟定的《处理收养子女公证试行方法》,对保护合理的收养联络起了积极作用。自我国1980年康复公证准则今后,涉外(含涉港澳台)的收养公证也在逐年递加。跟着收养实践的开展,已有的规则已不能满意处理收养问题的需求,特别是难以习惯改革开放今后日益增多的涉外收养的开展。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收养准则,1991年12月29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我国收养法”),标志着我国收养准则的开始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