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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补偿金欺骗员工主动辞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5:27
【案情】:
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出售司理,两边签定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人。但假如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去职务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成果】
驳回了小李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法理解说】
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则,用人单位以法定程序免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假如是劳动者个人自动辞去职务的,用人单位能够不付出经济补偿金。依据《违背和免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规则,用人单位免除劳动合同的,应按照职工的作业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越12个月;别的,假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的50%付出额定经济补偿金。
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躲避经济补偿金,采用各种方法,逼迫职工自动提出辞去职务,有的乃至误导职工,分明是单位解聘职工,还让职工填写“辞去职务表”。在这种情况下,由劳动者来举证难度很大;而对他们最晦气的依据便是自动辞去职务的证明_“辞去职务表”。
本案中,假如是公司裁人,系用人单位单独免除合同,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但小李无法举证,故终究法院采用了公司的依据_“辞去职务表”,终究小李输了官司。别的,用人单位是不能收取任何方式的押金的,现已收取的应予交还。因而,假如小李搞清楚“辞去职务”和“解聘”的联系,理解法令的相关规则,就能防止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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