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03:05典当权的完成是指典当权人行使典当权,完成典当物价值,并从中优先受偿,也是典当权力意图的到达。
1、典当权完成应当具有的条件。
典当权的完成有必要具有必定的条件,《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则:“债款实行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能够与典当人协议以典当物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典当权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则,典当权的完成有必要具有以下四个条件:①、典当权有必要有用存在。典当权设定假如无效或许已被吊销,则不能完成。②、有必要是债款人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议债款人是否实行债款的时刻标准。③、债款人未受清偿。债款实行期限届满债款人未受清偿,标明债款人未如期实行义务,不管债款是拖延实行,仍是回绝实行,债款人都能够行使典当权,使债款得到清偿。④、债款未受清偿不是因为债款人形成的。只要在因债款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款而使债款人未受清偿时,典当权人才干够行使典当权。假如债款人未受清偿是因为其自己的原因形成的,则典当权人不能行使典当权。
2、典当权完成的方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典当权的完成方法包含以典当物折价和拍卖、变卖典当物两种方法。详细以哪种方法完成典当权,由当事人洽谈,洽谈包含在典当合同中约好和过后洽谈。洽谈不成时,典当权人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
3、典当物的拍卖、变卖。
典当物的拍卖,是指于拍卖场所公开地以竞赛方法出卖标的物。拍卖是完成典当物价值的最好方法,能够最大极限的维护典当权人和典当人的利益。
变卖是指以拍卖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完成典当物的变价的方法。
不管是以拍卖的方法仍是以变卖的方法完成典当权,均应由两边对典当物做出一个公平的定论,或许由有关组织对典当物作出一个正确的点评,才干确认出一个合理的拍卖底价或许变卖的价格;并且关于拍卖,我国已有立法对其进行标准,因而说典当权的完成以拍卖方法进行是最好的,至于在拍卖过程中及程序上的许多问题已由《拍卖法》清晰的加以规则,这对以拍卖方法完成典当权供给了强有力的保证。
4、典当物的折价
典当的折价,是指典当权人以确认的价格获得典当物一切权以受偿其债款。这是完成典当权的别的一种方法。
典当物折价只能因债款人于债款清偿期届满而未实行债款时,典当权人完成典当权时为之。是否以折价方法完成典当权,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两边同意以折价方法完成典当权但对典当物价格协议不成时,应当由财物评价组织评价价格。可是,假如典当物为国有财物的,均应由财物评价组织评价价格。这儿需求留意的是假如典当权人以显着低于市场价格将典当物折价归典当权人一切的,因而而危害其他债款人利益的,其他债款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吊销其折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