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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可以弥补经营期未弥补亏损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4 13:25

公司的清算所得是否能够先补偿运营期没有补偿完的亏本额后再承认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的核算是否要和运营的应交税所得额独自区别核算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则“企业在年度中心停止运营活动的,应当自实践运营停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处理应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处理刊出挂号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交纳企业所得税。”从本条规则中,咱们能够看出,企业停止运营时,应对企业所得税分为两个部分处理,即运营所得和清算所得,虽然两者都归于企业所得税的交税目标,但后者归于企业清算期间构成的所得,因清算期间不同于企业的正常运营期间,已不具有继续运营的条件,所以,清算所得的承认也与正常运营所得的承认不同。
所谓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因吞并、吞并、破产等原因停止出产运营活动,并对企业财物、债款、债款所作的清查、回收和清偿作业。企业进入清算期后,因所在环境发生了改变,如企业清算中的管帐处理,与公司正常情况下的财务管帐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正常进行管帐核算的管帐基本条件已不复存在,公司不再是接连运营的,各项财物不宜再按前史本钱和帐面净值评价,许多管帐核算一般原则在公司清算中也已不建立,不再适用,悉数财物或产业(除货币资金外)有必要要以现值来衡量。关于因吞并、吞并等原因停止而清算的,财物现值的承认需经财物评价组织评价,并以此作为财物变现的根据。关于因破产原因此停止清算的,财物的现值应以财物实践处置,即以变现额为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计税根据从正常的应交税所得额转为企业清算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交税年度。”据此,公司的清算所得不能先补偿运营期没有补偿完的亏本再承认所得,清算所得也应与运营期间应交税所得额独自区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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