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代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01:00发布部分: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2]273号各区、县当地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处理工作,标准印花税代售行为,现就印花税征收处理工作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针对现在印花税代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区、县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依照《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代售单位加强处理的若干规则》,加强对印花税票代售单位的监督和处理,对请求代售的单位要从头审阅并处理有关托付代售印花税票的手续。 二、市局主管部分要对印花税票的发放加强处理,依照各区、县年度印花税收入方案数进行均衡分配,严格控制一次收取的印花税票数量,对超大金额领用印花税票,要提早提出请求,经票证部分同意后方可收取。各区、县局要加强对印花税票及《北京市印花税票出售凭据》等凭据的处理,树立相关的发放和运用准则。 三、各区、县局要定时对印花税代售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代售单位只允许在发放《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的主管当地税务局所辖区域内售花。凡发现跨区域售花的代售单位,主管当地税务局要撤销其印花税票的代售资历。 四、要加强对大额交税的处理。凡交税人在处理印花税完税手续时,一份应税凭据应交税额超越500元以上的,必须到其税务挂号地区县当地税务局选用税收缴款书方法处理完税手续。 附件: 一、《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代售单位加强处理的若干规则》 二、托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 三、代售印花税票请求表 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北京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税票代售单位加强处理的若干规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则,为便利交税人购花,当地税务机关可托付单位代售印花税票。 相关法规: 第二条 请求代售印花税票单位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同意后方可施行印花税票代售行为。 第三条 请求代售印花税票单位须先向单位税务挂号地当地税务局提出请求,并按规则填写和报送《代售印花税票请求表》(见附件一)及有关证明材料(工商挂号证、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等)。 区、县当地税务局对请求代售单位报送的材料要进行仔细审阅,由当地税科签署定见后,报经主管局长批阅。 第四条 对具有监督功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请求,由区、县当地税务局担任批阅,并报市当地税务局存案。对不具有监督功能的单位提出的代售印花税票请求,由区、县当地税务局当地税科签署定见,并报主管局长批阅后,报送市当地税务局批阅。 第五条 市当地税务局接到区、县当地税务局报送的请求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请求表》以及有关材料后,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审阅。对同意的代售单位,由区县当地税务局与请求代售单位签定《托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见附件二),并发给请求代售单位《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第六条 对经当地税务局审阅后不同意代售单位请求的,由区、县当地税务局奉告请求代售单位。 第七条 本规则从二○○二年七月一日起履行。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