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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具体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7:56
【合同法】仓储合同
【修改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 仓储费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二条 仓储合同自成立时收效。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或许易蜕变物品,存货人应当阐明该物品的性质,供给有关材料。
存货人违背前款规则的,保管人能够拒收仓储物,也能够采纳相应措施以防止丢失的发作,因而发作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
保管人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三百八十四条 保管人应当依照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检验 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好不符合的,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保管人检验后,发作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给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第三百八十六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许盖章。仓单包含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称号或许名字和居处;
(二)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符号;
(三)仓储物的损耗规范;
(四)贮存场所;
(五)贮存期间;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现已处理稳妥的,其稳妥金额、期间以及稳妥人的称号;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三百八十七条 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 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第三百八十八条 保管人依据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赞同其检 查仓储物或许提取样品。
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的,应当及 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蜕变或许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 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状况紧急,保管人能够作出必要的处置,但过后应当将该状况及时告诉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
第三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对贮存期间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存货人或 者仓单持有人能够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三百九十二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 储物。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早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三百九十三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 保管人能够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能够提存仓储物。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贮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 保管人应当承当损害赔偿职责。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形成 仓储物蜕变、损坏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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