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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变更借款合同利率是否成立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2:35
[案情]
刘利配偶于2007年5月17日向何忠告贷25000元,借单约好从2007年年7月起按月1%计付利息。2008年5月,刘利未经老公签字赞同,私行与何忠约好改变利息并在借单反面签字赞同从2008年5月起,每月利息400元。何忠诉至法院,恳求刘利配偶按每月利息400元从2008年5月起计付利息。
[不合]
处理本案有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刘利与何忠改变告贷利息应建立收效。其一,依据婚姻法规则动作,因日常和不知需要对一起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守时,夫妻两边应当相等洽谈,获得一致定见。别人有理由信任为夫妻两边共赞同思表明的,另一方不得以不赞同或许不知道为由对立好心第三人。其二,是利是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三,刘利改变利息后,其老公是知道的。第二种定见,刘利与何忠改变告贷利息未建立收效。刘利是以夫妻名义向何忠告贷,刘利往后私行以个人名义与何忠另行约好俗成改变进步利息,因该约好未得到夫妻一起签字认可,往后其老公也不予追认,故该约好无效。
[分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则:“当事人洽谈一致,能够改变合同。”本案中,何忠作为告贷合同一方当事人,而刘利配偶两人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现改变合同只要刘利一人签字,而刘利的老公和另一方当事人的何忠没有在改变的合同上签字,因而尚不能认定为当事人对改变的合同洽谈一致,据此,改变的合同没有建立收效,法院应当依照本来两边约好的月利率1%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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