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14:19
关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几个法令问题的考虑
近年来,跟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也日益增多,在必定程度上现已成为社会各界亲近重视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患两边的利益冲突、现行法令法规的多元化以及一些法官由于对《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了解上的不合,致使形成对同类型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适用不同的法令规矩、不同的补偿标准、不同的判定程序,亦即所谓法令适用的"二元化"、补偿标准的"二元化"、判定安排的"二元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不只愈加激化了医患联系,也使法令和法院判定显得极端的不严厉。
正确适用法令,保证法令标准的一致,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应该把握的根本准则。本文仅就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的意义、职责性质、法令适用及判定等问题,浅谈考虑,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辅导和协助。
一、关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意义、构成及职责性质。
依据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的规矩,所谓医疗事端,便是指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从这儿,咱们不难看出,医疗事端的构成要件应该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这儿所说的“医疗安排”是指依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安排处理法令》获得《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的安排。包含从事疾病诊断、医治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这儿所说的“医务人员” 则是指通过查核和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含从事医疗作业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这些人有必要在医疗安排执业。医疗事端是指发作的场所和活动规模有必要是依法获得执业答应或许执业资历的医疗安排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作的事端。
(二)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现实。假如说,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即便有差错,但未形成患者人身危害,则也不构成医疗事端。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儿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端发作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医疗安排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危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别是否构成医疗事端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危害有必要是因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的差错行为所形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端。
(五)片面上存在差错。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医治过程中,片面上要存在差错行为,而非成心。这儿所说的差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治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才能应当能够预见和防备医疗事端的发作,由于其片面上存在差错,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纳相应的防备措施,然后导致医疗事端的发作。这是构成医疗事端的五个根本要件,不然,不构成医疗事端。一起,依照《法令》第四条的规矩,依据患者人身危害的程度,医疗事端可分为四级:即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成果的,是四级医疗事端。由此,咱们不难了解,依照《法令》的规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惯例,就构成差错,因而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就构成医疗事端。《法令》中这个"医疗事端"的界说,将本来《医疗事端处理办法》中规矩的"危害成果的严峻性"取消了。只需有显着的危害成果,有差错,有因果联系,就构成医疗事端。医疗事端的外延显着加大。
从《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对医疗事端的界定,能够看出《法令》杰出着重“差错”在构成医疗事端职责要件中的重要性,表现了差错职责准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根本的归责准则精力。而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是确认行为人民事职责的标准和规矩。它直接决议着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举证职责分配以及补偿规模等许多要素,是确认民事职责的依据之一。我国民事职责的归责系统是由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所构成的。所谓差错职责准则,是指以行为人的差错为承当民事职责要件的归责准则。可是,在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时,有一种特别情况,便是当行为人的差错无法判明,或法令有特别规矩时,能够实施差错推定。法学理论上亦可称之为差错推定准则。它是差错职责准则在详细适用上的一种办法。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发作推定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只有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差错时,才革除职责。差错推定准则与一般差错职责准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职责的分配。一般的差错职责的举证职责在受害人,差错推定准则实施举证职责的倒置,即把举证职责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差错,不然推定其有差错。 医疗危害补偿职责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职责,即实施差错推定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四条第(八)项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在医疗危害补偿职责中适用差错推定准则时,要害便是举证职责,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即医疗安排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等负有举证职责。假如举证不能,将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即推定为医疗安排的医疗行为又差错,并且这种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危害存在因果联系。当然,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并不是把一切的举证职责都推给医疗安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除医疗安排对某些要害依据负有举证职责外,患方应就其与医疗安排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令联系,患方是否存在危害现实、是否存在实践丢失、丢失多少等进行举证,不然,如举证不能,患方亦应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
二、关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适用问题
国务院《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实施后,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告诉中明确指出“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矩处理;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矩”。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告诉中把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分为医疗事端胶葛和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其他医疗胶葛。如前所述,医疗事端胶葛便是指因医患两边对“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行为而发作的民事争议。而其他医疗胶葛则应该是指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医治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端,但亦形成了患者的人身危害,然后在医患两边之间发作的民事争议。审判实践中,关于构成医疗事端形成人身危害的补偿案子,履行中仔细参照《法令》的要求和补偿标准追查侵权职责并无太大争议。而关于不构成"医疗事端"的所谓其他医疗胶葛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矩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标准,然后呈现了一般医疗胶葛的补偿显着高于医疗事端的补偿标准,呈现了危害重却补偿少,而危害轻则补偿多的不合理现象,乃至有的当事人明知现已构成医疗事端,却要走一般医疗危害补偿程序,这样就能够依照"医疗事端以外的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申述,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追查侵权职责。其成果是,构成"医疗事端"的,参照《法令》的规矩,其判定补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端",却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解说,其判定的补偿金反而更高。
国务院《法令》和最高院的《告诉》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的适用法令问题一向争辩不休,包含医疗事端在内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令或法规,有的以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根本的司法的准则,应优先运用《法令》,由于《民法通则》归于普通法,《法令》归于特别法,特别法应该优于普通法而优先适用;还有的以为,依照法令的高阶位优先适用的准则,《民法通则》归于上位法,《法令》归于下位法,当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法令规矩不一致的时分,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说;还有的爽性就以为依照《法令》第四十九条二款的规矩“不归于医疗事端的,医疗安排不承当补偿职责。”闻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与四川高院联合举行的“审理医疗胶葛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上作专题讲话时就明确指出,依照《 法令》关于 "医疗事端"界说的规矩,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就不应该承当侵权职责,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解说。这些争辩,不能不使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莫衷一是。
近年来,跟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也日益增多,在必定程度上现已成为社会各界亲近重视的焦点和热点问题。由于医患两边的利益冲突、现行法令法规的多元化以及一些法官由于对《医疗事端处理法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了解上的不合,致使形成对同类型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适用不同的法令规矩、不同的补偿标准、不同的判定程序,亦即所谓法令适用的"二元化"、补偿标准的"二元化"、判定安排的"二元化",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不只愈加激化了医患联系,也使法令和法院判定显得极端的不严厉。
正确适用法令,保证法令标准的一致,始终是人民法院审理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应该把握的根本准则。本文仅就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的意义、职责性质、法令适用及判定等问题,浅谈考虑,以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辅导和协助。
一、关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意义、构成及职责性质。
依据国务院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事端处理法令》第二条的规矩,所谓医疗事端,便是指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事端。从这儿,咱们不难看出,医疗事端的构成要件应该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主体是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这儿所说的“医疗安排”是指依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安排处理法令》获得《医疗安排执业答应证》的安排。包含从事疾病诊断、医治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这儿所说的“医务人员” 则是指通过查核和卫生行政机关同意或供认获得相应资历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包含从事医疗作业的卫生防疫人员、药剂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这些人有必要在医疗安排执业。医疗事端是指发作的场所和活动规模有必要是依法获得执业答应或许执业资历的医疗安排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作的事端。
(二)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现实。假如说,医院在医治过程中,即便有差错,但未形成患者人身危害,则也不构成医疗事端。
(三)行为的违法性。这儿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端发作的直接原因是由于医疗安排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其行为违法。
(四)医院的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危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判别是否构成医疗事端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危害有必要是因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的差错行为所形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形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端。
(五)片面上存在差错。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医治过程中,片面上要存在差错行为,而非成心。这儿所说的差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治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才能应当能够预见和防备医疗事端的发作,由于其片面上存在差错,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纳相应的防备措施,然后导致医疗事端的发作。这是构成医疗事端的五个根本要件,不然,不构成医疗事端。一起,依照《法令》第四条的规矩,依据患者人身危害的程度,医疗事端可分为四级:即形成患者逝世、重度残疾的,是一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严峻功能障碍的,是二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安排危害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是三级医疗事端;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其他成果的,是四级医疗事端。由此,咱们不难了解,依照《法令》的规矩,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惯例,就构成差错,因而形成患者显着人身危害的,就构成医疗事端。《法令》中这个"医疗事端"的界说,将本来《医疗事端处理办法》中规矩的"危害成果的严峻性"取消了。只需有显着的危害成果,有差错,有因果联系,就构成医疗事端。医疗事端的外延显着加大。
从《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对医疗事端的界定,能够看出《法令》杰出着重“差错”在构成医疗事端职责要件中的重要性,表现了差错职责准则作为我国侵权行为法中最根本的归责准则精力。而民事职责的归责准则,是确认行为人民事职责的标准和规矩。它直接决议着民事职责的构成要件、举证职责分配以及补偿规模等许多要素,是确认民事职责的依据之一。我国民事职责的归责系统是由差错职责准则、无差错职责准则和公正职责准则所构成的。所谓差错职责准则,是指以行为人的差错为承当民事职责要件的归责准则。可是,在适用差错职责准则时,有一种特别情况,便是当行为人的差错无法判明,或法令有特别规矩时,能够实施差错推定。法学理论上亦可称之为差错推定准则。它是差错职责准则在详细适用上的一种办法。是依据危害现实的发作推定行为人片面上有差错,只有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差错时,才革除职责。差错推定准则与一般差错职责准则所不同就在于举证职责的分配。一般的差错职责的举证职责在受害人,差错推定准则实施举证职责的倒置,即把举证职责加给致害人,致害人须证明自己无差错,不然推定其有差错。 医疗危害补偿职责作为一种特别的民事职责,即实施差错推定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第四条第(八)项规矩,“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方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在医疗危害补偿职责中适用差错推定准则时,要害便是举证职责,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即医疗安排有必要对是否存在医疗差错以及医疗差错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联系等负有举证职责。假如举证不能,将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即推定为医疗安排的医疗行为又差错,并且这种差错行为与患者的人身危害存在因果联系。当然,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并不是把一切的举证职责都推给医疗安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矩,除医疗安排对某些要害依据负有举证职责外,患方应就其与医疗安排之间是否存在医患法令联系,患方是否存在危害现实、是否存在实践丢失、丢失多少等进行举证,不然,如举证不能,患方亦应承当败诉的法令成果。
二、关于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的法令适用问题
国务院《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实施后,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端处理法令》审理医疗胶葛民事案子的告诉,告诉中明确指出“法令实施后发作的医疗事端引起的医疗补偿胶葛,诉到法院的,参照法令的有关规矩处理;因医疗事端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矩”。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告诉中把医疗危害补偿胶葛分为医疗事端胶葛和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其他医疗胶葛。如前所述,医疗事端胶葛便是指因医患两边对“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背医疗卫生处理法令、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治护理标准、惯例,差错形成患者人身危害”的行为而发作的民事争议。而其他医疗胶葛则应该是指医疗安排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的医治护理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端,但亦形成了患者的人身危害,然后在医患两边之间发作的民事争议。审判实践中,关于构成医疗事端形成人身危害的补偿案子,履行中仔细参照《法令》的要求和补偿标准追查侵权职责并无太大争议。而关于不构成"医疗事端"的所谓其他医疗胶葛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因其他医疗补偿胶葛适用《民法通则》的规矩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标准,然后呈现了一般医疗胶葛的补偿显着高于医疗事端的补偿标准,呈现了危害重却补偿少,而危害轻则补偿多的不合理现象,乃至有的当事人明知现已构成医疗事端,却要走一般医疗危害补偿程序,这样就能够依照"医疗事端以外的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补偿胶葛"申述,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相关司法解说的规矩追查侵权职责。其成果是,构成"医疗事端"的,参照《法令》的规矩,其判定补偿金额较低;不构成"医疗事端",却能够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危害补偿的解说,其判定的补偿金反而更高。
国务院《法令》和最高院的《告诉》相继出台后,医务界、法学理论界以及审判实务界对医疗危害补偿胶葛案子的适用法令问题一向争辩不休,包含医疗事端在内的医疗危害补偿胶葛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令或法规,有的以为,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根本的司法的准则,应优先运用《法令》,由于《民法通则》归于普通法,《法令》归于特别法,特别法应该优于普通法而优先适用;还有的以为,依照法令的高阶位优先适用的准则,《民法通则》归于上位法,《法令》归于下位法,当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法令规矩不一致的时分,应优先适用上位法即《民法通则》及相关的司法解说;还有的爽性就以为依照《法令》第四十九条二款的规矩“不归于医疗事端的,医疗安排不承当补偿职责。”闻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在人民法院报与四川高院联合举行的“审理医疗胶葛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上作专题讲话时就明确指出,依照《 法令》关于 "医疗事端"界说的规矩,不构成医疗事端的,就不应该承当侵权职责,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不能再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解说。这些争辩,不能不使法官在审判实务中莫衷一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