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银”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3 15:05
发布部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 银发[1999]3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经营办理部;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办理局: 近年来,各种新建立的公司或经济实体不断添加,由金融组织及其劳作服务部分所办的公司和经济实体也显着增多。一些公司和经济实体为了在称号上标明自己与金融组织有关,在请求注册企业称号时,常常运用“中银××公司”、“中银××信息中心”或相似的企业称号,在社会上造成了大众的误解。 金融职业是一个特别的职业,其市场准入和组织建立具有很严厉的约束条件。因为“中银”(或“华银”、“人银”等)等字样很简单发生了解上的歧义,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按规则随意将上述字样和称号译成外文运用,很简单在对外往来中发生误解与混杂。为维护中国人民银行的形象,确保依法实行中央银行的责任,一起也使有关的国有商业银行的称号得到维护,特别是避免一些不法分子据此进行欺诈活动,现就有关此类称号的注册和更名问题告诉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办理机关往后在核准新建立企业称号挂号时,对相似“中银”、“华银”、“人银”等简单发生混杂和误解的称号字号要严厉把握。 二、各家银行和各类金融组织所办的经济实体,如已运用含有上述字样称号的,要结合与经济实体脱钩作业,一致要求其改变企业称号,不得再运用上述字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担任与本辖区内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进行和谐,对辖区内有关公司和经济实体的称号进行一次整理,并催促辖区内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组织严厉执行上述规则。 三、对其他现已挂号注册运用上述字样企业称号的,如确已引起大众误解,不适宜持续运用的,挂号主管机关应告诉企业期限改变企业称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